体情况具体分析。原著小说改编为影视剧剧本,影视剧剧本改编为原有影视剧,经过两次改编后,再拍摄影视剧续集,影视剧续集可能仅仅使用原著小说的人物名称或人物关系,而不再使用原著小说的独创性表达。人物名称及单纯的人物关系因缺乏独创性,很难构成独立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为避免侵犯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笔者一般还是建议投资制作方应坚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原则,只要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就应获得其授权。因此,若存在原著小说,则拍摄影视剧续集还应获得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
当然,行业实践中,原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竞争,一般会从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那手中取得相当长时间的排他的原著小说的的改编权、摄制权及转授权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投资制作方如拍摄影视剧续集直接从原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即可。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美阳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从业期间,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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