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单项下漏报运费附加费2482元人民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综合上述,J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过程中监管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进口货物过程中漏报运费附加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