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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专利申报公司】北京通州中小学在校学生专利申请许可最多支持3万韩元

时间:2023-03-22 16:13: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单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七)对于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证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通州区注册企业),按照保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总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区内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评审,择优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工作站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纠纷调解、咨询解答、举办公益沙龙、座谈、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定期开展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胜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和社会公众,广泛深入的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升全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力度,针对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和专职人员,开展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培养一支善管理、会保护、懂运营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三)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通州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鼓励通州区中小学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3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3000元;对获得外观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元。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区建设、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专利运营、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开展软课题研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依据:(通政发〔2020〕1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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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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