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第十四条 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其中青年课题的申请,负责人及其成员年龄必须在35周岁及以下,不须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完成结题的,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根据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按当年通知(公告)规定执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程序为:
(一)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独立匿名初评;
(三)评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综合评审,产生拟立项课题;
(四)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核;
(五)将拟立项课题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立项。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立项后现场研究协议。
第十七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教科规划办每次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严格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评审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每次评审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指导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突出课题设计的思想性、科学性,观点或方法的创新性,结构的规范性,内容的实践性。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教育教学的学科建设,对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推动作用或重要意义。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申报课题开展一年以上研究,或者已经取得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资助方式以当年的申报通知(公告)的规定为准。研究资助经费的预算与使用,按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确定研究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课题、委托课题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省教科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一)重大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管理;
(二)委托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和委托方共同管理;
(三)专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管理;
(四)年度课题按本办法第六条实行委托管理,省教科规划办实施随机抽查和结题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课题变更事项处理:
(一)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变更事项处理
1.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2.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并结合课题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报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3.变更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等,经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备案。
(二)重大课题、委托课题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处理:
(一)研究成果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逾期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六)没有通过最终结题鉴定和结题审核的。
第六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实践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课题鉴定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课题立项通知书;
(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三)开题报告、中期报告;
(四)《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五)成果主件(研究报告);
(六)成果附件(书稿及合同、著作、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案例集与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等)
(七)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
(八)重要变更的批复。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程序为:
(一)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受理结题申请,对课题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二)将结题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课题管理机构。其中,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提交省教科规划办;年度课题提交委托管理机构。
(三)课题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在收到结题申请2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专家组为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和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得作为结题鉴定专家。结题鉴定方式由管理机构根据课题研究特点自行决定,可选择通讯(网络)结题或现场结题、会议结题的方式。
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的结题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采取现场结题或会议结题的方式进行。专项课题的结题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与相关单位(部门)采取现场结题或会议结题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课题鉴定通过的,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鉴定未通过的,给予课题组半年以内整改期限,并重新组织鉴定,第二次仍未通过的,撤销课题立项。
第二十七条 省教科规划办对报送的年度课题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对结题程序、研究质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结题证书。未通过审核的,按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处理,同时将未通过结题审核的情况通报反馈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委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专家结题鉴定:
(一)研究成果获得市(州)级(含高校)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等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被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
(三)课题研究相关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
(四)出版课题研究专著的。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理由,并将成果主件及其满足免于鉴定的相关材料,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题鉴定的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研究报告查重率30%以上的;
(二)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研究成分严重不足的;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五)不按结题程序和要求审核的。
第三十条 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立项编号”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和版权归贵州省教育厅所有,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以及担保的责任单位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印发的《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