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身处这一阶段的主体有限度的正面评价和有条件的激励帮扶,引导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履行能力,重塑自身信用,这一点非常有必要,因为只有给“灰名单”予以肯定,才能促使“红名单”越来越多,并且通过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达到精准惩戒、精准修复。
谈防信用错配:
将修复后履行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
南都:如何防止信用修复申请人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失信惩戒?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对每个适用信用修复案件的案件,都有四道关口防止出现被执行人逃避失信惩戒、转移财产的情况。第一道关口,以严格执行作为前提,在适用信用修复制度前,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凡是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置,发现暂时不宜处置的财产,也会依法进行查封,防范财产转移的可能;第二道关,严把适用程序,信用修复制度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只有当事人的配合行为及履行能力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解除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三道关,财产滚动申报,对被执行人修复信用后,要求其被执行人将其财产状况实行滚动申报,法院也会进行实时核查,及时掌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四道关,失信追责,一旦出现了财产申报不实、转移财产等情形,将会立即取消信用修复资格,恢复失信惩戒,并视情形给予罚款、拘留的执行措施,同时将丧失再次修复信用的资格。
南都:在修复后的滚动考核中,如出现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对已经适用信用修复暂停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法院实行滚动评价、实时审查,如发现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等任何不能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法院立即将取消其修复资格,恢复信用惩戒措施,并视情形延长发布期,从严给予拘留、罚款等惩戒。
南都:在当前信用修复评价方法和标准下,如何防止信用错配,防止法院对不具备条件的人给予信用修复?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分类场景,完善惩戒场景、修复需求、评估结果与修复措施的对应规则,明确不可修复情形,提高信用惩戒与修复的精准性。另一方面,要从实践层面规范应用管理,结合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审慎开展履行能力审查评估,目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将修复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纳入执行法官绩效考核,以此督促法官严格落实审核责任,提升精准适用的能力,切实防止出现信用错配、错误修复等情形。
南都:目前推广信用修复制度还存在哪些瓶颈?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当前信用惩戒的分级分类还不够健全完善,由此导致信用修复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所欠缺。当前,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均处起步阶段,适用信用修复并不意味着法院降低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如何平衡兼顾“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之间的关系尤为考验司法智慧,这无法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
谈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立法成为迫切现实需要”
南都:从我国信用体系来看,为何会呈现“重进轻退”的现状?失信的整改和信用重塑为何缺失?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党的十八以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总体部署,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蹄疾步稳、压茬推进,社会大众讲信用信氛围日益浓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不断扩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加快完善。信用归集、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一批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相继出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是,我们还要清楚看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技术性、实操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受多重因素制约,呈现出不均衡发展态势,从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修复的闭环链路建设机制仍有待完善,特别是作为重要环节的信用修复机制问题,在修复主体、修复依据、修复后信用信息处理机制等诸多方面,仍值得深入探讨。
南都:信用惩戒多、修复少的一个突出表征就是失信行为的认定主体与纳入失信惩戒体系的行为似乎越来越多,原因是什么?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自身信用,特别是《民法典》颁布以来,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个人隐私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对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当前被社会广泛诟病的“信用泛化、滥用化”问题,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信用立法成为迫切现实需要。
从各地先行先试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实践来看,由于缺少上位法的依据,地方信用立法总体上比较保守,立法的着墨点更多的集中在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使用和信用奖惩等方面,但对征信机构、征信范围、不良信息认定标准、信用信息共享技术标准、信用联合奖惩依据、信用评级办法、信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距离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南都: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还将行人闯红灯、遛狗未牵缚和火车“霸座”等都纳入了失信惩戒范畴,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从社会实践层面来看,由于缺少上位法的限制,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存在着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纳入征信领域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很多时候,在本行业、领域、地域范围内,恣意圈定违法行为失信范围,比如闯红灯失信、遛狗不栓绳失信等比比皆是,信用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为执法部门对自身工作落实不力的一种补救措施,且常常罔顾信用主管部门意见而自行其是,造成了目前社会上对征信边界问题的热议。
从规制强化路径来看,无论是红黑名单、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引入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或限制,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使用等处理行为,或者是执法部门因多年来存在的“法治不彰”痼疾而引入信用“治病”的策略,再或是在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等过程中信息主体主张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无疑,信用正在以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力”填补着社会治理体系的缺陷,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