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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还用申报】税金每个月已经缴纳了,年收入超过12万就要重新申报,需要交更多的钱吗?

时间:2023-03-20 20:22: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问:我每月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第二年年初还要再申报一次?这不是重复纳税吗?

答:12万自行申报并非让纳税人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不会由此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12万申报也起到了查漏补缺的作用,补缴欠缴漏缴的税款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问:已离职的人员是否需要申报12万?

答:12万申报是个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已离职的个人上年年所得收入超过12万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问:哪些收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答:12万中的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问:12万自行申报的地点如何规定?

答:(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主管的地方税务局)。例如某甲受雇于A公司,A公司的注册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甲就在园区地税进行12万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例如某乙在南京的B公司和苏州园区的C公司两处正式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那么某乙可以自行选择在南京或是苏州园区的地税局进行12万申报(但两处的各项所得要合并),且以后就要固定在该处,任职情况不变就不能任意变动申报地点。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我上半年在苏州新区任职,下半年在苏州工业园区任职,向哪里报送?

答:请您到园区地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现在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关于12万申报我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何获取帮助信息?

答: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微信:微信搜索“苏州园区地税局”或扫描本资料首页标题右方二维码,关注园区地税微信。

二、网站:关注园区地税网站。

三、电话:拨打12366-2-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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