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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申报主体】关于印发教委(馆)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0 18:50: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分院区建设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委属(管)医院通过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建设分院区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拟接收医院、设施的上级管理部门意见;

(三)自身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四)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纪要;

(五)医院(含已开办分院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医院床位、房屋、人员及构成,医疗服务、特色专科、教学和科研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济状况等;

(六)拟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院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点、规模,资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源和构成,建设分院区前后医院经济状况运行预测对比分析等;

(七)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资产划转方案和人员接收方案;

(八)拟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

(九)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受理委属(管)医院新设置分院区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委内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审议,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

第十六条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规定。原则上,分院区登记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其中,识别名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完善相应机构、人员、技术、信息、财务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提升医院人员支出占比和人员固定薪酬占比。建立适应公立医院多院区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均质化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涉及资产划转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当整合、依托现有资源,进一步发挥整体优势,提升医院疑难病症诊治和科研技术、临床成果转化能力,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多院区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委属(管)医院以并购方式设置分院区,但在接收过程中存在纠纷确需终止的,应按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时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说明。涉及资产问题的,医院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分院区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清查,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卫办规划函〔2014〕117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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