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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及申报理由】写民事起诉书,提交起诉资料

时间:2023-03-18 15:58: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同纠纷的证据”一章中详述。

三、财产保全的提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由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一些发包人、施工单位和其他承包人资金短缺,常采用高息借贷的方式向他人借用大量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还有些发包人、施工单位和其他承包人恶意转移、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原告在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之前或之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可有效防止被告转移、处分财产,有利于未来裁判的顺利执行。

(一)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条是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可能,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

3.申请人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申请人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中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应当是提起诉讼后,裁判作出前。申请既可以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提出。情况紧急的,最好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可能,使裁判难以执行或对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

3.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被驳回。

四、证据保全的提出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前,根据厉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明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查封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合同解除的情况并不鲜见。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发包人、总承包人等可能会与其他承包人签订合同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形下,退场的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就难以确定自己已完成的工程量,也难以取得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在发生纠纷时于其非常不利。为防止上述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出现,有必要申请对建设工程实施证据保全。在其他因情势变更、物理上的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形下,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人可以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中,申请人应当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保全证据。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中证据保全中,原告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证据保全。

2.根据2019年12月25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3.申请人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措施为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的流通、使用的,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预交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财产案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或以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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