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等生活照料服务,而在提供饮食服务时,应当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等制定食谱,提供适宜老年人食用的食物。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据其自己陈述,开办者也从事养老事业多年并获得一定的荣誉和肯定,那么,其应当知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特殊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在提供食物时,应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提供便于老年人咀嚼、吞咽的食物,如其提供不便于老年人吞咽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向老年人进行告知、提请注意。王某虽系“自理”级别的老人,但毕竟已90岁高龄,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和咀嚼能力都较普通人更弱,养老院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应结合王某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养老院在向王某提供饮食服务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向其提供未剔除鱼刺处理的带鱼,也未向王某告知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导致王某(当成豆干)吞咽后被鱼刺卡喉并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因此,养老院在为王某提供饮食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养老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老院、养老公寓等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员应注意,养老院等虽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是非营利法人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绝不意味着其在对外提供服务时可以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在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时,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基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即便没有丧失自理能力,但是因为高龄原因,咀嚼能力、辨识能力等等均在退化,在提供服务时,一定要考虑到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状况,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发生意外,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养老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养老院承担责任要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制扩大,否则否则势必影响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
潇湘晨报综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