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保险2023年实施信息
支付基数申报业务通知
长春市各保险机构:
为了做好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决定按照《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规定,于2023年开展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所有长春市保险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8日至2月28日。
三、支付标准执行周期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疗联合会(2022)第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手续费所属期间)。
四、申报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险中心函[2006] 60号),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2022年职工总支付额为基准申报的(即,职工收入总额是包括每年13个月工资、奖金、补贴和调动在内的全部项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发布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6618元,上一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84.83元长春市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上一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不到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以上一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超过上限或超过下限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实际发放金额申报。
五、申报方法
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a)下载报告
登录省人事费保险管理局官网进行缴纳基数申报(http://ybfw.ybj.jl.gov.cn),进入单位网厅点击“员工工资配置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填写员工基数(具体操作方法见010-3000),各保险机构前一年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都要报告。
(b)上传数据
保险机构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批量申报工资”,获取已填写的模板数据。保险机构上传支付标准后,如果发现申报错误,可以重新下载模板重新申报,以保险机构最后申报为准。核准的付款
3月6日恢复网厅批准缴费功能,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新标准批准4月缴费通知书,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逾期未收到通知的单位,按照《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第62条规定,按上月缴费的110%确定缴费数额,列入今年重点审查对象。
(d)编写材料
保险机构应准备《社会保险法》、编制手册、人员名册或该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如劳动合同、工资核准表、人员调动表、纳税申报登记等)、上一年度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支付表(12月)、2023年1月财政通商支付表等。
商业咨询电话:0431-12393
附件:
1.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运营指南及注意事项“链接”
2.2023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单“链接”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资料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