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策规定: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必须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应该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损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申请、捏造相关虚假资料等行为。
因此,在司法判决中,虚假纳税申报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证明,行为人有主观意图,则不能依法认定虚假纳税申报行政违法行为成立。
再合租实际案例
事件介绍
最近,内蒙古一家房地产公司根据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根据2018年4月-11月纳税所属期间进行了补充申报,但经过检查后,认为已进行了补充申报。
其中,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缴纳营业税4,958,176.10韩元,增值税849,122.58韩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6,510.91韩元,草案性逃税,5年内逃税缴纳50%的罚款,金额总计3,020韩元
该公司对要创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委托财税专家平台专门小组代理与税务机关有关税收的争议。
财税平台专家解散应对战略
在财税专业团队介入后,与企业法人、股东、财政沟通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挂在开发项目上,开发期间将该项目涉及的税金委托给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2016年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该贷款和专用。用于向企业缴税,不能囤积。在这种背景下,房地产公司不能因为没有逃税的主观故意而将少缴税的行为规定为逃税。
另外,所谓的“虚假纳税申报”是指通过伪装、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调查局没有证据表明房地产公司纳税申报表采用了“伪装、欺诈、隐瞒手段”。
房地产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对2018年以前的应纳税收入根据2018年4月~ 11月的纳税所属期间进行补充申报。但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具体告知任何纳税申报错误,所以没有指导和纠正房地产公司政策理解错误,例如纳税所属期间是什么时候,导致房地产公司无法正确缴纳相关的各项税金。
《税务事项通知书》(世总发[2017]30号)为"
监察局在房地产公司纳税申报过程中忽略了对申报错误界政策理解的错误,将该公司的申报错误认定为虚假申报,并对其行为规定为逃税事实认定错误。
财合税专家小组认为,以虚报纳税来进行逃税论是不现实的,是机械的一面。
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在主观上应该是直接的、故意的,客观上应该是采用欺诈、隐瞒等虚假手段的逃税行为,如果不实行申报就可以构成逃税,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不能将这一行为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和证据分开。
基于上述事实,财合税专家小组整理了一系列证据资料和听证答辩意见,希望在听证过程中保护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进一步扩大涉税案件的经济损失。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申请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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