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矿山生态恢复方面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据知情人士透露,《条例》是江西省搞好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和立法决定,是领导和推进美丽江西建设的具体实践。
解决矿山生态环境大问题的“小切口”立法
江西是矿业的大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和扩张产业利润总额约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然而,江西省许多矿山开采引起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毒疮万孔”矿山已成为巨大的“生态负担”。
江西废矿山恢复滞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发现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弱点,矛盾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意识不强、主体恢复责任不力、监督部门责任不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社会资本进入市长/市场机制不畅等方面。特种研究加强了法规制度的刚性制约,提出了矿山生态修复的法律依据、有章可循等建议。
江西是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区。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科学推进历史遗留废矿山的生态修复。江西省第十五届党代会也提出,要全面建设美丽的江西,巩固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要走在前列。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寻找《条例》矿山生态修复这一“小切口”,努力通过立法加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生态负担”转化为绿色财富。
建立“全链”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记者获悉,《条例》法规条文共有33条。针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利用的实际问题,《条例》通过明确矿山生态恢复责任主体、明确恢复措施和方式、执行绿色矿山规定、建立矿山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等,为矿山生态恢复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治解决方案。
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是矿业维权者,非法开采行为是矿山生态恢复负责人。对历史遗留的废矿山,《条例》应按照财政权商统一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恢复责任,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历史废矿山生态恢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财政投资机制。
为了缓解后续矿山生态恢复压力,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开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了科学地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条例》建立了严密的“全链”制度。矿山建设前,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管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并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开采过程中,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和使用矿山生态恢复基金,并及时修复后续矿山开采活动不受破坏或影响的开采区域。矿山中断和关闭前,必须完成矿山生态恢复,并经过县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维修验收后,维修所有人或负责项目的单位要承担3年的管理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矿山生态恢复必须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限制必须涵盖矿山生态恢复的全过程。同时,追究严格的责任,完善公益诉讼机制,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让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矿山生态恢复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问题。为了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后半句”,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恢复后综合利用的方向和相关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将实践中实施的有效政策经验提升到规制制度,帮助矿山生态修复、文化、旅游、体育、江阳等产业融合,使废矿山成为“绿水青山”,重塑“金山银山”。
资料来源:科学技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