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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申报同住人】上海拆迁:户籍不居住,移动中不被承认为同居人

时间:2023-03-16 00:19: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基本案例

张先生、张女士是兄妹,其父母于1960年被分配到上海市虹口一共有住宅,父母于2017年在年报中去世。2020年5月27日,桂争住宅移动、移动金共计450万韩元。

权籍户籍院是张老师夫妇、张老师的儿子张某、张女士和张女士的5个儿子姑姑。

张老师一家三口的户籍一直在争夺房子,一直居住到搬家前。

张女士出生在溪争之家,1992年结婚后离开溪争之家,2006年户籍重新搬到溪争之家,再次搬迁后没有住在溪争之家。高某报纸出生于鸡争住宅,从未实际居住过。另外,据律师调查,张某一家共有2套房地产。

张女士声称那是同居人,要求分配四分之一的移动款。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各自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说,张先生一家三口户籍在鸡争住宅内,在搬迁之前一直居住在鸡争住宅内,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应认定为同居人。高某虽然出生在鸡争住宅,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实际居住在鸡争住宅,因此没有被认定为同居人。张女士婚前曾住在桂争住宅,但婚后已将户口迁到其他地方,户籍再次搬到桂争住宅后从未实际居住过,也不可能被认定为同居人。

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所有赔偿福利均由张老师一家获得。

三、律师的解释

同居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除的居住住宅中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

实际上,和张女士一样,很多人认为自己的户籍登记也没有享受福利分房,一旦在活动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同居人。

但是,对于户籍迁移后再次迁移的问题,法院应重点研究自上次户籍迁移后是否实际居住了一年以上。赔偿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人口因素造成的赔偿价值增加来斟酌。

吴美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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