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南
——2022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保留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增强市长/市场主体的信心,激发市长/市场主体的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以下为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7号,以下为第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以下为第19号公告)、小企业和“制造业”
(二)第14号公告规定的小企业意味着什么?
答:第14号公告规定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号(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 300号)和第《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号(银发(2015) 309号)营业
上述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企业、小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年)100万韩元以下(不含100万韩元)。中小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韩元以下(不包括2000万韩元)。
(3) 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据14日公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能、天然气和渔业及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则需要将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起来,合计销售额的比例,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如,某纳税人从2021年5月到2022年4月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韩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韩元,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韩元,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韩元。该纳税人在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60%[=(300 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目前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小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根据第14号公告规定申请油类退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第14号公告规定,办理暂停退税的小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发生退税、出口退税欺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
3.在申请退税前的36个月内,因逃税,没有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两次以上。
4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不享受立即退出,恢复(退出)先征的政策。
(5)纳税人根据第14号公告申请退款的股票持有税额如何确定?
答:第14号公告规定的股票持有税额,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库存持有税额扣除前,现行期末留成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成税额,库存留成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成税额。如果本期期末留成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成税额,则库存留成税额为本期期末留成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库存留成退税后,库存留成税额为零。
例如,某小企业在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下100万韩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库存留成退税时,当期末留成税额为120万韩元,则该纳税人的库存留成税额为100万韩元。如果当期末留成税额为80万韩元,则该纳税人的库存留成税额为80万韩元。这位纳税人在4月份拿到股票持有税减免后,将不再有库存维持税。
(6)纳税人根据第14号公告申请退款的增量保留税额如何确定?
答:第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保留税额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库存持有税额抵免之前,增量留成税额是当前期末留成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成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库存留成退税后,增量留成税额为当期末留成税额。
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税额为100万韩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税额为120万韩元,8月申请纳税申报期增加扣除时未获得一次性库存保留税额减免,则该纳税人的增加税额为20万韩元(=120-100)。如果此前获得了一次性库存保留退税,则
(7)纳税人根据第14号公告规定申请追加退税的确切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14日公告,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从2022年4月报税期间开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加的税额。
(8)纳税人申请股票持有税收抵免的确切时间是什么?
a:根据第14号公告、第17号公告和第19号公告。
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