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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如何申报】保险公司可以因为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而停止拒赔吗?

时间:2023-03-15 21:41: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报新闻(记者姜正勇通讯员周世川郭月月)司机因交通事故死亡,车主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加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疫情期间相关车辆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期间顺延申请,拒绝赔偿。近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议了这种保险责任合同纠纷,认为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合同,不需要通知被保险人。因此,某承运人的申请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3月15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某雇用的飞行员王某在驾驶相关车辆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向王某家属支付相关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人员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在疫情期间,张某的所有车辆都将向原来停靠的公司,即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期间顺延申请,商业保险、交强险合同期限将分别从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中断,被告在中断期间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天,在计车停车期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

张某认为,车辆的停靠公司,即注册车主在申请保险顺延之前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标注了注册车主的变化,因此,原注册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顺延申请不应生效,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对原注册车主提交的车辆顺延申请不知道,因此顺延申请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方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登记车主的变更是否导致投保人的变更。张先生实际拥有的相关车辆在购买保险时悬挂在某运输公司身上,某公司加入了相关保险。此后,保险期间将注册车主变更为某运输业公司。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转让保险表、保险表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保险表不一定会引起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对保险对象有保险利益”,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车辆登记车主的变更不会直接导致投保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上注释、附上批准书,或者与保险人签订由保险人变更的书面协议。”根据规定,投保人有权变更合同,不需要通知被保险人,因此一家承运人的申请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张某复盘。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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