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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代购申报纳税】“假一赔十”代购正品,以海外代购为职业,被判卖假香?

时间:2023-03-15 21:31: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代购事业蒸蒸日上。很多卖家从海外购买商品,卖给国内买家。但是渐渐地,一些职业的假人也把“假”的箭瞄准了这些商店。根据国内十多项判决,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销售养殖品没有中文标签,检疫证明不足,添加成分不符合中国食品标准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倍,多次尝试也很不愉快。海外代购已成为职业打假者的香饽饽。

当地案例

花5400元买24瓶澳大利亚营养品

起诉赔偿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济阳的私人老师在苏州开设的淘宝店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每瓶248元,打折后总共花了5400元。根据该产品的登录页,作为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在澳大利亚现场代购。

同年2月18日,史老师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国标签,认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使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事项不得而知,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另外,谢老师在起诉书中写道,相关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史老师收到后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方苏州起诉成都市龙川站法院。

龙川站法院审理说,被告销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和92条,生产和经营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COENJAIM Q10为COENJAIM。因此,相关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必须知道这个标准,并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是本案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10倍于价格的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龙川站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少主判决原告赔偿老师10倍的价格54000韩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是国外生产的,本身没有中文标签。

苏州的代理律师刘英表示,通过搜查起诉苏州的私人老师最近几年以海外购买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记为由提起的诉讼也不少。“我们推测史老师是职业造假者。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赚10倍的赔偿金,赚取利润。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国内也有类似的事例“职业造假者”胜诉

跨境采购代理三大争议

1、“委托服务”或“商品销售”

小周认为,在原告的购买过程中,已经通知原告没有现货,必须在海外购买才能发货。另外,苏州在自己的销售页面上写道:“本店购买的海外产品等同于原产地购买,我们只提供信息披露、产品咨询、物流跟踪、售后等服务给代理购买企业。”

“这样的话,我方当事人受原告委托,受原告指示前往澳大利亚购买相关商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不应承担。”被告苏州的代理律师刘英说。

龙川站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购物中心购买了相关商品,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根据淘宝页面上显示的配送信息等,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存在委托购买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不是先购买相关商品,然后销售,而是受原告委托代理购买相关商品。

2、两大硬伤:没有中文标签就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苏州从事澳大利亚代购已有4、5年,在此之前,没有买家以此为由要求赔偿。被起诉后,小周加入了“代购为假的昭通君”,群里很多代购也因为没有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被怀疑是“职业造假者”。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对淘宝代购店主进行了15起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大家都打官司了。除了没有中文标签的原因外,还有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的食物,更是“硬伤”。

记者指出,15件中有4件都与西方食品有关,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均以相关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裁定淘宝店主向买家支付10倍赔偿。

3、食品、药品纠纷不排除职业打假者。

在上述15起类似案例中,淘宝店主都质疑买家的身份,认为他们是职业造假者。记者发现,所有提起诉讼的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名卖家。而且似乎有他们自己的“偏好”。有些人专门经营蜂胶食品,有些人只进口奶粉,有些人承认外国火腿,有些人则针对日本食品。有些买家每人提出了三起诉讼,被卖方怀疑领导着一个职业假团体。但是从这15起案件的结果来看,卖方对职业造假“假购买假”的抗辩没有得到最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买方的10倍赔偿要求。

2017年,大法院发表了司法解释,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限制职业休假行为。很多法院遇到假购买假案件时,判决商家只能退还货款,不再给予多倍赔偿。

相关法院对此解释说:因为这些案件都有

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此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食品、药品类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支持“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如何规范

法官:商品详情应含这些关键词

那是不是所有销售海外食品、药品的商家就只能等着被起诉?法官表示,这要视具体案件中代购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没有标注“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词销售海外商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视为买卖关系,此时商家理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如果商家在商品详情中有提示该商品购于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标签,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视为委托关系,这种情况下,商品即使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面临赔偿。

法官提醒,代购商家可以在商品详情中提前告知有无中文标签,或在买家下订单后进行提醒,若买家仍坚持购买,就表示已经接受这一瑕疵,从而规避此类风险。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代购面临新变化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代购的商家会有哪些影响?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表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法正式实施后,诸如过去的个人代购模式将行不通,注册实体后的经营者需要缴税。如果代购特殊性质的商品,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这样严格规范以后,一方面便于主管部门监管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也可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提高商品质量。

专家看法

刘俊海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代购“安全正品”未必一定要“赔10”

对于海外代购商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职业打假人涉嫌知假买假牟利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首先从事海外代购的人一定要履约践诺,保证其产品确为海外代购的正品,不能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就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无论买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如果他们为适格原告,因受欺诈而购买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均有权请求赔偿。

关于中文标签问题,刘俊海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如果经营者没有加贴中文标签,就不应进口;违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但这是否足以让卖家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商家售的产品是否为假货、是否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如果不存在前述问题,或许可以通过退货退款的方式解决,未必一定要向买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王军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应规范职业打假人

增加第三方监督力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而购买商品的,不属于消费者,且在各地法院判例中,也可发现在一些领域国家并不支持职业打假的牟利行为。但同时假货劣货依旧泛滥,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可在立法上引入‘职业打假人’,对其打假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增加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共同打击假货劣货。”

(记者 赵瑜 综合北京青年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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