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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申报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试行关于海船转会登记“不定期港证”服务的公告。

时间:2023-03-15 20:52: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推进“我为公众做实事”实践活动,提高船舶跨区域登记效率,不断优化通航运营商环境,决定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在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开展海上船舶转移登记“不港证认证”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大象。

在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所属分公司注册的海船。

(二)适用的业务。

由于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所有人居住地的变更或船舶航线的变更,在两个装运港之间或在本港境内申办的注销登记、船舶名称的批准、所有权登记、国籍证明书的签发、船舶检查机关检查的变更(以下简称“转移检查”)等,需要进行海船转移工作。

二、执行机构

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拥有所属海船登记权限的分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机构。

三、服务倡议

(一)海船“永不停息”。

申请“停航证明”服务的船舶可以继续持有前一期间有效的原船舶国籍证明和原船舶检验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在获得新证书或颁发任何证书之前,可以超过规定的有效期。

(b)以前的登记“和投标执行”。

申请“休航证”服务的船舶,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向相关船舶登记机关同时申请办理转会登记手续。新区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后,同时办理注销和登记业务。

(c)登记和检查"分开处理"。

申请“停航证明”服务的船舶,可以凭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登记机关申办短期船舶国籍证书。原来的船舶检验证明书可以继续有效到下次定期检验窗口。前一次检查完成前,船体识别和原船舶检查证明仅作为船舶识别号码与船舶国籍证明相对应。完成战绩检查后,申请人用补充材料交换了正式船舶国籍证明。

四、相关问题

(1)“休港证”服务实施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船舶战绩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停航证”服务。相关申请人应分别向相关船舶登记机关同时申请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具体吸引要求见《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南》(见附件)。

(2)被“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为海事信用评价差或差的公司和船舶,申请“不抗水证”服务措施不适用。

(3)在以前的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件的有效性。船舶国籍证明期满或原船舶检验证明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窗口期限,未签发新证明的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

(四)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入籍的,转让中船舶的安全和民事责任应当在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中规定,有关当事人承诺根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请“停航证明”服务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变更船舶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船检查。原船舶所有人可以持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向原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迁移检查。

(六)船舶所有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补充相关申请资料,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取消船舶国籍证明,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两年内适用“不抗证”服务措施。如果检查时间超过合理期望,船舶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船舶检查证,则可被视为不诚实行为,但船舶所有人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经相关船舶检查机关签字认可的书面情况说明。

(七)船舶转会期间,因“停航证明”而无法通过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进行报告。

特别公告。

附件:海船迁移登记“停航证明”服务指南。

中国海事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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