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系列问题
1、目前申报中有17%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和16%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根据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目前销售明细)后,申报单上的“销售”列税率为“销售项目(
答:根据新的申报匹配规则,如果本期仅可申报增值税的开票销售、总税额等于本期申报增值税的发票销售、总税额等于一个本期另一个开票销售、总税额小于本期申报其他发票销售、总税额等,则可以通过此类推规则,并且不会影响报告匹配结果。
注意:如果补充了17%、11%的原始增值税率发票,并且申报时补充的发票数据不填写申报表,申报系统将显示一条消息,说明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匹配不匹配。如果继续提交申报,将启动例外验证过程,税务控制机构不会解锁。此时纳税人提交申报后,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较异常处理。由此可见,为了避免申报匹配不一致,纳税人必须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应纳税收入,根据目前适用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实填写申报单。
2、目前认证原17%、11%适用税率输入发票,申报扣款时如何填写申报单?举报后会影响举报应对吗?
答:无论本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税率是原始适用税率17%、11%还是新适用税率,按进项发票项目列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当前进项税明细),报告后不影响申报匹配。
3.有差额扣除项目的领证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尚未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所属期间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馀额”不为零。
4、如何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目前销售明细)第14栏?
a:以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当前纳税人没有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额(即列12等于0),则相应的行列14等于列10。
2.目前纳税人根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额,即如果第12列不为零,则根据第14列中列出的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如果计算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算的销项税额不同,则使用实际计算的销项税额填写。
5.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退税率如何调整,该如何申报扣除?
答:纳税人购买了农产品,原来适用了11%的退税率,退税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买生产或委托加工16%税率商品的农产品,按12%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分两个阶段填写,10%部分根据取得的证明类型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目前购置税明细)的第2、5、6栏,2%的加扣部分在生产永用当期填写8a栏“加征农产品购置税扣除”。包括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方法在内的退税率为适用于商品销售的税率16%或10%,直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现行进项税明细)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附注:填充规则不变,而是根据原始填充方法工作。
二、前一次登记后纳税申报系列问题
1.注册纳税人,如何计算有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要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单申报?
答: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一般是按月申报(个别营改业除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季度申报(个别按月申报的除外)。根据纳税人申报期限分为四种情况。
(1)按月按季度申报: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以前的登记条件,以前登记后按季度申报的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下个月改为简单的计税,按季度缴纳。
例如:前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所属期2018年7月仍按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申报,2018年8月改为单纯纳税,采用小规模申报单,每季缴纳。2018年8月-9月实现的税金在2018年10月申报期间按季度缴纳。
(2)按季度:按季度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移登记条件,转移登记后按季度继续申报的,转移登记的季节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从下季度开始改为简单的纳税。
例如:前登记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前登记季节(所属期间为2018年7月-9月)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申报。从上一登记的下一季度(所属期间2018年10月-12月)开始,根据简单的计税方法,使用小规模申报单进行申报。
(3)按月变更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移登记条件,转移登记后继续按月申报,转移登记的月份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从下个月开始改为简单的计税,使用小规模申报单进行申报。
(4)季度按月变更:季度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移登记条件,转移登记后改为按月申报,转移登记的季节仍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申报,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改为按月简单纳税,使用小规模申报单申报。
2.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登记,以前的登记现在根据一般纳税人申报书申报后仍有期末保留税额,该如何处理?
答:前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额的进项税额和前登记当期的期末保留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案例】甲公司是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开始生效。所属期2018年5月销项税额为1万元,取得进项税额为2万元,产生期末留底税额1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申报?
答:第一步: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自行计算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注意: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转登记日当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只在表外自行计算即可。
第二步:对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产生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均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形成多缴税款的: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抵减金额以正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2)形成少缴税款的: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具体补缴金额以负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情形一:不涉及留抵税额调整,形成多缴的。
甲公司是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开始生效。所属期2018年5月销项税额为4万元,取得进项税额为2万元,应纳税额2万元。所属期2018年6月发生销售5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万元,税额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
(1)假设甲公司一笔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6月顾客要求折让,按要求开具了红字发票,相应减少销项税额1万元,这时纳税人应对2018年5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调整。
计算调整过程如下:
所属期2018年6月正常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30+20)×3% = 1.5万元。
调整后5月份应纳税额为1万元,小于转登记当期(5月份)应纳税额2万元,多缴的1万元可全额在销售退回的当期(6月份)抵减。
所以,所属期2018年6月应补(退)税额=1.5 -1=0.5万元。
填表如下图:
情形二:不涉及留抵税额调整,形成少缴的。
(2)接上例,假设甲公司6月发生的是一笔原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原材料由于质量问题,向厂家退货,相应地作了进项税额转出1万元,这时仍需对2018年5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调整。
计算调整过程如下:
调整后5月份应纳税额为3万元,大于转登记当期(5月份)应纳税额2万元,少缴的1万元在购进退回的当期(6月份)一并申报。
所属期2018年6月正常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30+20)×3%=1.5万元。
所属期2018年6月应补(退)税额=1.5 +1=2.5万元。
填表如下图:
情形三:涉及留抵税额调整(调增)
(3)乙公司是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开始生效。所属期2018年5月销项税额为4万元,取得进项税额为6万元,应纳税额0万元,期末留底税额2万元,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所属期2018年6月发生销售5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万元,税额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
假设乙公司6月发生一笔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的销售折让,按要求开具了红字发票,相应减少销项税额1万元,这时应对2018年5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调整。
分析:由于该企业5月份没有形成多缴税款,所以只需表外调增留抵税额,调整后期末留底税额为3万元,则企业应调整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调增1万元,调整后的“应交
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为3万元,无需在所属期2018年6月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调整。
情形四:涉及留抵税额调整(调减并形成少缴税款的)
(4)接上例,假设乙公司6月发生一笔原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原材料的退货,相应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这时仍需对2018年5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调整。
分析: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后,期末留底税额由2变为0,则应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2万元,抵减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变为0。同时产生少缴应纳税额1万元,则乙公司应在所属期2018年6月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进行补缴税款,并以负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填表如下图:
4、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应如何调整和申报?
答: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同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自行计算表外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注意:无需调整转登记当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只需进行表外计算调整,并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具体的处理方式参照问题3中的计算调整方法和申报方法。
5、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如何处理和申报?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金额正负冲抵,无须在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体现。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金额正负冲抵结果不为0的,则参照问题3中的计算调整方法和申报方法。
6、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按规定进行调整后产生多缴或少缴应纳税额的,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申报表中申报处理,是否会影响小规模申报表的申报比对?
答:按照前面问题三的解答,对于调整后产生多缴或少缴应纳税额的,我们统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进行调整当期纳税申报。
根据5月1日开始启用的申报比对规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比对规则已启用“预缴税额比对”,按以上要求提交申报表后,系统会提示比对不符,纳税人可以继续保存申报表完成申报。一次造成比对不符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的,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
7、转登记纳税人按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按照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转登记纳税人按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简易计税方式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如:甲公司是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6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7月开始生效。2018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则甲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20×3% =0.6万元。
填表如下图:
来源:广东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