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如何预缴
建筑业增值税与一般企业不同,实行预付制度。
建筑行业实行预缴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税收接收的时间差异,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税收接收的地区差异。
预付物品和存款率如下:
1,预付地点
(a)异地预付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的地区差异,不在同一地方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间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规定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
根据规定外跨省项目,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一次在经营地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事情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检查地区间与税收相关的事项。地区间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清理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征税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检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外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检查管理以跨地区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办理检查管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b)存款预付款
存款预缴是为了平衡接收税金的时间差异,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接受存款时要预缴税金。
根据现行规定,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见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存款时,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不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付增值税的项目(同一支付行政区范围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地区项目),纳税人在收到存款时,在机关所在地预付增值税。
2,预付时间
(a)非现场项目
1、收到订金后预付
2、预付时产生纳税义务。
(b)区域项目
收到存款时预付:下个月申报期间之前。
三、预付
外地项目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出以下资料:
与分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副本(含纳税人正式印章)和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副本(含纳税人正式印章)从分包商处收到的发票副本(含纳税人正式印章)4,预付计算
(a)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合同)(1 10%)2%
2、简单计税。
先纳税=(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金)(1 3%)3%
建筑业的简单计税项目包括需要应用简单计税和可选的简单计税。
简单的计税应包括: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住宅建筑的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钢材、混凝土、石雕材料、预制构件的全部或部分,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可选的简单计税包括:
作为承包商提供的建筑服务甲方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销售自己生产或购买的机械设备(包括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另外计算了机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方工程选择,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资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40条规定的混合
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注意事项
-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10%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
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六、预缴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