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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向海关申报】在防疫的关键时期,人员出入境、搬运、配送防疫物资入境要注意这些!

时间:2023-03-15 13:36: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目前,新新冠、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人员出入境、搬运、投递防疫物资入境需要注意什么?今天给大家一一解答。

关键时刻出入境人员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目前,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出现症状后立即就医,除了向医生说明最近旅行社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a)自愿申报健康状况

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状况申报,如果出国、入境时出现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的工作。

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时,应及时通知交通工具乘务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Tip 1:使用“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微信小程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推荐健康状态电子申报。

根据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6条,边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报单,出示针对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明、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0条,接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必须按照检疫医生的要求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出示任何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明、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其他法律规范: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b)自愿申报随身物品

出入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染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等,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4条,出入境人员必须携带以下物品,申报和接收检疫机关检疫:

(一)进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骨头等;

(六)被疫区、传染病污染的出入境行李和物品;

(七)需要向国家检验总局规定的其他检疫机关申报、接受检疫的随身物品。

其他法律规范:

《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海关采取的卫生检疫措施

海关实施边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海外传入或在国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目前,国务院批准将新型新冠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对与检疫传染病有关的出入境人员及随身物品,海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感染嫌疑人进行卫生处理;

发现感染的人,应立即隔离,防止有人感染,隔离时间应根据医学排查结果确定。发现感染传染病的嫌疑人,必须留险,留检期限要根据传染病潜伏期的决定。对于除鼠疫、霍乱、黄热病外感染其他传染病的嫌疑人,从该人离开感染环境开始,可以进行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以下的现场诊疗或滞留检查以及其他卫生处理。来自外国,抵达时在当地接受诊疗的人,要求出国的人可以批准出国。

Tip 2: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及时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其负责人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要对出入境交通工具的传染病患者进行密切接触者、依法检查和医学观察。或者根据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2条,入境、出境的旅客、工作人员个人携带或托运可能传染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被疫区或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进行卫生处理或破坏,并出具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通行。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其他法律规范: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二十七条

(二)对携带物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或对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Tip 3: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海关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 警告或罚款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2.拘留或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二)刑事责任

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法律规范:《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范:《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4.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

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

(三)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如何从境外携带或寄递相关物资入境呢?

Q:个人旅客想携带少量在国外购买的个人防疫物品入境,可以吗?

可以,旅客可通过随身的行李携带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途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进境。目前海关对于旅客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Tip 4:进境人员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可以携带在国外购买的口罩等物品进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相关通知要求,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Q:如果口罩数量较多,可以携带进境吗?

可以,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可通过“申报通道”进境。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手续,收发货人或受委托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Q:如果在境外想将购买的防疫物资寄给亲戚朋友,应如何办理?

个人在境外购买的医用口罩、消毒药水等防护物品,可以个人名义通过境外快递公司或邮政企业寄递进境。寄自港、澳、台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寄递人根据相应物品情况申报数量和价值,声明寄递的物品用于个人防控疫情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从宽掌握合理数量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Q:那在寄递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个人名义寄递的防疫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等)一定要如实申报。疫情期间,海关会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从宽掌握。

收件人相关信息请正确填写,留下可以收到短信的手机号码,保持通信畅通,尽量不要留座机号码。

物品发出后,随时跟踪状态,如有问题,及时联系。

Q:如果我们企业在国外采购了一些防疫物品想寄回来给复工的员工用,应如何办理?

企业在境外采购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物品,可以企业名义通过境外的快递公司或邮政企业寄递进境。

选择快递渠道的,对于价值低于5000元人民币,可按相关规定通过C类快件渠道申报入境;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不符合C类快件范围的,可通过快件运输方式转一般贸易报关。选择邮递渠道的,可委托邮政企业采用普货报关方式清关。

寄递人声明寄递的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的,海关将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Q:网上有人说:“个人寄递入境的口罩被海关征用。”真的是这样吗?

目前网上流传的“私人邮寄口罩被海关征用”之类的表述,是不负责任、不明真相的谣言,海关绝对不会“征用”防疫物资。黄埔海关积极落实海关总署要求,加大人力配备,加快验放速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类物资快速通关。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温馨提示

如遇到邮件、快件通关问题,请凭相关单号进行查询,第一时间向官方求证通关信息。如有通关疑问,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 | 广东普法、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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