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止咳水申报】感冒季节快到了,想用咳嗽水治病,但违反了法律?

时间:2023-03-15 13:29: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深圳最近进入夏天,高温烤了两周,天气炎热,热感冒成为夏天的普遍疾病。过去两周编纂的婴儿感冒发烧,开始咳嗽。宝宝的外公心疼,建议外婆我们去香港买两瓶“佩太太”,给宝宝治咳嗽。宝宝姥姥立即反对,告诉姥爷,保姆不能随便在香港买咳嗽水入境。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今天,我给大家讲几个关于咳嗽水成为“祸水”的故事。

故事1:

今年1月,香港籍犯罪嫌疑人袁某途经黄冈港旅客入境大厅,经过海关申报台,没有书面向海关申报就接受了海关检查,在袁某背包内发现了红色塑料袋,经过海关检查,从红色塑料袋内缴获了10瓶某外国品牌咳嗽水,每瓶120毫升。经过司法检查,元某携带的上述咳嗽水均含有可待因成分。袁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故事二:

犯罪嫌疑人张某从2015年开始吸毒品大麻后,发现咳嗽水有类似的功效,于是从2017年开始在香港买咳嗽水喝。张某于2017年12月在香港一家药店买了3瓶香港品牌咳嗽水,当场喝了半瓶,剩下的一瓶放在外套口袋里,剩下的一瓶倒在饮料瓶里装在裤子口袋里。当天,张某在深圳湾港口女检查厅没有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而是向海关揭发了口袋里的咳嗽水。经过验证,相关止咳水中均检出了可待因成分。张先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故事三:

2017年12月,香港籍犯罪嫌疑人Momo先生经由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调查结果显示,除非向海关申报,否则因香港品牌特效咳嗽,在行李内没收了21个(120毫升/分支)。吴某本人65岁,多年来一直喝这种咳嗽水。吴某说,这个咳嗽水是在香港药店买的私家车。上述特效止咳露经过鉴定,均检测出可待因成分。廖先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危和人民的福祉,国家对毒品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沈剑军多次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2015年第10号公告,决定将可待因、复方腹腔液体制剂(含口服溶液制剂、立刻制剂)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走私可能涉嫌毒品走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犯罪再多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头脑灵活的嫌疑人将购买的咳嗽物混合在饮料瓶里,试图蒙混过关,但未能逃脱海关工作人员的法案。毒品犯罪的数量不被承认为含量,毒品含量只能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所以混合反而会增加嫌疑人的毒品走私数量!

那么,如果确实有严重咳嗽的话,有治疗用的咳嗽水,能在香港生活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如果入境时可以提供医院证明或医生处方等,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或者有证据证明为亲属购买携带入境,不以利润为目的,则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进行犯罪处理。

近一年来,很多“水客”以治病为借口,想把大量走私咳嗽水带到内地赚人工费。小编要提醒想歪脑袋的人在国内医院接受诊疗。医生通常不会在处方上下达喝海外咳嗽水的医嘱。香港的药店可以随意购买咳嗽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购买的咳嗽水可以入境。

国内近年来对毒品的宣传力度很强,我们都知道,有时在药店购买特定药品时必须开处方和登记。但是,很多香港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恍然大悟,即使香港带着可以和街道一起生活的咳嗽水入境,也是非法的。

故事中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沈剑军逮捕或被沈剑军起诉到法院,无论户籍在哪里,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实际上,近两年来,海关在关口扩大了宣传,明确告知过境旅客哪些物品不能携带或需要申报。小编在这里也有温暖的提示。如果自己不对自己负责,法律就会对你负责!如果不知道行李里的物品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只有转移到举报通道才能避免犯罪嫌疑!感冒咳嗽的话,请到正规医院就诊!

相关规定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立案起诉。

第十三条:本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国家管制的其他边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330

2015年5月18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c).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不论纯度如何,一般都要将实际毒品数量确认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罚幅度。但是,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为了隐蔽运输暂时改变毒品一般形式的情况除外。相关毒品的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

(7).行为者包括走私、贩毒、贩毒、注射毒品、注射毒品、注射毒品、注射毒品、注射毒品、贩毒、贩毒、贩毒、贩毒

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来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