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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前是否申报】解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停工制度,该如何理解?

时间:2023-03-15 12:05: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30条[停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经营困难的,市长/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停业一段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长/市场主体在停业前应与劳动者依法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等相关事项。

市长/市场主体应在停业前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传达社会公示停业期限、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长/市场主体停业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年。市长/市场主体在停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被视为恢复营业,市长/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长/市场主体停业期间,可以用法律文件代替居住地或主要经营场所传递地址。

近年来,部分市长/市场主体因新冠、传染病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在情况好转后可以重新经营。《条例》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结合地方战试点经验,建立市长/市场主体休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经营困难,市长/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决定休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建立休业制度的目的是为经营困难的市长/市场主体提供缓冲制度选择,降低市长/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有助于企业缓解困难,为国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帮助这些市长/市场主体渡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约或保持成本,避免市长/市场主体总数大幅波动,保持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跃公司”制度创建了休业制度。

本条第1款规定了停工条件,第2款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应在停工前处理,第3款明确规定了停工申报的程序和申请人、登记机关各自的义务,第4款规定了停工期限要求,第5款明确规定了停工期间工作地点的认定问题。

因市长/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决定停止经营的,可以向市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停业,并承诺处理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市长/市场主体应在停业前向登记机关申报,从存续开业状态改为存续停业状态。未依法处理文件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拒绝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停工期间,市长/市场主体除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外,仍拥有市长/市场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传达社会公示停业期限、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等信息。市长/市场主体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天内按规定处理。

《条例》规定了恢复经营的公示义务。市长/市场主体在停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被视为恢复营业,市长/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长/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申报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申报。以法律文件代替地址传递地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长/市场主体休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可以一次性申请最长休业期限为3年,期满可以视为自动复业。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停业期间,市长/市场主体将原来登记的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送达,不改变停业市长/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感谢|成龙张丽娟

编辑|黄色圆圈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数字出版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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