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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社保申报】2023年开始申报养老保险缴费支付

时间:2023-03-15 10:03: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丽水日报报纸媒体集团]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报局获悉,2023年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据悉,支付工资标准是根据自然年的实际支付数据计算的。保险机关申报缴费支付时,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跨年补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范围内的年终绩效工资)实际上在支付的自然年度入帐(例如,2022年1月支付的2021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入2022年的年收入)。

在部分情况下,对于特殊人员缴费支付申报,州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者将根据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与缴费工资项目相关的数据来确定。从省外调入的保险人的缴费,在重新批准后根据工资决定。军队调动干部到达地方后,根据确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新录用的投保人根据试用期的工资决定缴费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根据入职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确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离职退休者缴费工资由单位实际支付的生活费决定。因拘留、监禁等原因停止工资的人员,保险机关应及时办理停止保险手续。支付生活费期间的收入不包括在第二年的缴费工资中。

社会保障机构批准缴费标准后,对被保险人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300%之间,月平均工资以当年月缴费为基准,根据浙地发[2015] 59号文件,缴费基数四舍五入到10元。投保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劳动者月平均工资60%以下的,按60%确定缴费标准。投保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0%,按300%确定缴费标准。

各保险机构必须在2022年12月25日之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前一年在全省工作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根据前一年在全省工作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和本人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前一年全省工作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尚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障经营机构将按照前一年确定的缴费标准的110%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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