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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差多少】一张走私手表的价格差异,量刑差异为4年半

时间:2023-03-15 08:11: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般来说,逃税金额是普通货物走私、物品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一分钱的差异可以决定罪与非罪或量刑等级的高低。

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入罪标准是逃税金额达10万元,不到一分钱的10万元也不能定罪。逃税250万韩元以上,10年以上量刑,一分钱不到250万韩元,量刑3年以上降到10年以下。

因此,在具体案件辩护中,检察机关是否能有效降低指控的逃税金额,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辩护结果。

一、基本案例

从2020年6月到2021年3月,被告人徐某与他人共谋,自行委托“物客”或海外供应商委托“物客”,通过“物客”持有、不申报海关的方式偷运手表。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负责与海外供应商“物客”、货款支付、物费、手表境内销售等,共走私32只,经核后逃股税额共计人民币2,535,213.96元。

2021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前往被告人徐某的住处进行逮捕、搜查,没收了部分相关手表。徐某在事件后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徐某于2021年4月2日缴纳了临时扣除额50万韩元。

二、讨论要点分析

根据刑法,个人将被处以普通货物、物品走私逃税250万韩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徐某因走私手表逃税253万韩元,法定刑10年以上。

因此,摆在律师面前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将徐某的量刑等级降低到10年以下。

在本案事实中,徐某与海外供应商负责“水客”、货款支付、“水费”、手表境内销售等业务,参与走私链走私活动。因此,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很难被承认为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该说,通过承认共犯实现10年以下的量刑是行不通的。

另外,徐某被抓获,没有举报别人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自首或立功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所以自首立功这条路也行不通。

这样,徐某对10年以下量刑的唯一希望就只剩下降低逃税金额的道路了。如果不能将徐某逃税的金额降低到250万韩元以下,即使全额补充逃离的253万韩元以上的税金,徐某的最低量刑也是10年。

三、国防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关没有获得徐某和卖家关于手表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大部分手表的实际交易价格无法确认。海关以完税价格计算手表相应部分的逃税金额。

如果是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价,这个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不可能完全一致,可能高于实际交易价格,也可能低于实际交易价格。

根据订单周某的证词和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周某以42万韩元的价格向徐某购买了手表,但价值认证中心对这只手表的估价为51万韩元,徐某根据该日期的银行交易记录确认了这只手表的支付额为410309韩元。

徐某通过代理手表赚取利润,所以51万韩元、42万韩元,不可能出现这种高价、低价、价格倒置的情况。徐某在国内以42万韩元的价格销售这块手表,与徐某银行支付记录相对应的支付额为410309韩元,承认这块手表的实际交易价格比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额51万韩元更合理。

因此,法院结合案件的证据,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认为,该手表的交易价格为410309韩元,相应的逃税调整为216,910.11韩元。因此,徐某走私手表逃税的金额也相应调整为248万多韩元,是法定刑10以上逃税250万韩元以下的量刑标准。

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130万韩元。

四、经验总结

本案辩护方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分析,证明价格认证中心对一张相关手表的价值评估51万韩元与案件证据存在明显矛盾,说服法官调整徐某逃税的指控,结果徐某获得了10年以下量刑的辩护结果。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起诉方根据海关关税部签发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海关核定证明书》)中核可的逃税金额提出指控。

《海关核定证明书》在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监查院根据调查机关提供的核表等资料计算相关货物的缴纳金额,减去已缴纳的金额,得出逃税金额。《海关核定证明书》是鉴定意见,但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计算过程,没有技术内容。其结果是否准确可靠,主要取决于调查机关认定的相关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等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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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本案计核部门以价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表的估价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徐某偷逃税款的数额。当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不可靠时,计核部门计核的偷逃税款数额自然也不可能准确、可靠。

因此,具体案件的辩护中,对于《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应重点审核其基础数据是否有证据支持。如果基础数据缺乏证据支持,其计核出的偷逃税款数额自然也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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