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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月申报期】制造业中小企业继续推迟缴纳部分税金

时间:2023-03-15 07:36: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发展,制造业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推迟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如下。

一、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2期)征税50%

二、延期缴纳的税金包括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季度)。

第三,如果这些企业在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期缴纳的税金从2022年9月1日以后到本公告发布之前缴纳了库存品,则可以自愿申请退税(手续费),享受连续缴纳政策。

4.本公告规定的完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该月或季度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推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5.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偏纳完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解毒

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释

为了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一起出台了制造业中小企业完纳费政策。根据当初的完税政策,从今年8月到明年1月,税费的完税期限将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帮助企业消除困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并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010予以明确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推迟继续缴纳的税金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期缴纳的税款包括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

由于所属期间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完税期限到期,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于2022年8月缴纳库存,不适用于本《公告》。

所属期间为2022年8月(或每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金,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按照《公告》规定,一直推迟缴纳的税金应该什么时候入库?

所属期间为2021年11月、12月(含季度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金),随着拖欠税负担金延长9个月,延长了4个月(共延长13个月),分别于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间为2022年2月、3月(包括季度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金)、4月、5月和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金)的完税费用以延长6个月为基准延长了4个月(共延长了10个月),2023年1月至具体支付期限见下表

(a)每季申报税收的纳税人;

(2)每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3,制造业中小企业如何继续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为了让纳税人享受这一政策,税务机关优化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企业根据2022年第2号公告享受了推迟缴纳税金的政策,推迟缴纳期限。

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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