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HR合伙人月底入职或月初离职,这个月还要交社保吗?
例如,8月25日新员工入职,高龄员工8月8日离职,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
那么,作为8月份的社保,公司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大多数企业常见的任务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或不直接缴纳当月保险费。
企业提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地相似。公司本月工作不满意,有不交社交保险费的规定。如果个人想缴纳,就要自己负担费用。
大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按照内部规定,一般做法如下:
对于入职员工,将于本月15日前入职,公司将于本月缴纳社保,15日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缴纳社保。
对于离职员工,本月15日前离职,公司不缴纳社保,15天后离职就缴纳社保。
像这样的企业规定真的合法吗?
一般运营遵守法律规定
事实上,根据法律,只要员工工作一天,企业就要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不存在个人承担企业费用的情况。
因此,上述企业内部限制实际上是非法的。
企业内部的规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所以规制的内容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内容被认为无效!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依法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或者员工个人承担企业分担费用,将面临以下雇佣风险:
1.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赔偿风险。
2.离职日期尚未到来或刚入职,交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因此企业将在本月内不支付社会保险,承担高额赔偿费用。
不是所有公司都能及时增加员工。即使在入职一分钟内发生事故,也被判定为工伤。但是,社会保障不一定能在短期内取得增援成功,因此弥补工作相关伤害尤为重要。与社会保障相比,及时补充工作相关伤害的优势明显~
企业应注意这种情况。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足于保险个人部分扣除,员工个人要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这是因为在职天数而收入低,在企业业绩等故意状态下,月收入以上远远低于正常值或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况。)。(注:)。
2、员工入职月份本身或迁移单位缴纳了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后,下一个单位比社保征收时间早,员工必须持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一个单位必须为该月缴纳保险。(这种情况必须达成一致,只有离职日以后才能开始暂停保证和第二天开始解约。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社会保险处于停止状态。)
在实操中,无论是“当月申报当月裁员”还是“当月申报2月裁员”等规则,如果认为法理上有强制义务,那么就需要补缴。
回到“员工月初离职,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的问题,一旦员工深入,很有可能在实际体操中获得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100%胜诉,单位必须全额补偿,并承担高额滞纳金。
" height="324"/>综上,建议HR和员工协商一致,灵活处理,比如:员工10号在上家离职,15号入职下家,下家基数更高,员工肯定想离职当月办理减员;但是如果还没找到新工作的,就有可能会搬出条文要求HR给缴纳当月社保~这就到了考验HR沟通能力的时候了
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HR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① 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及时办理增员,以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月底入职,是可以在次月办理增员的,30天以内增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30天的问题,比如1月10日入职的员工,有的企业选择在下月的13号,或者14号,甚至15号划款当天选择办理社保增员,这种做法存在风险,因为政策规定的是30日内,也就是说下个月1月10日前企业就应当办理完参保缴费,哪怕至少要办理完社保增员,否则员工可以以“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即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HR会说,划款的时间是统一规定的,没错,但是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保费缴纳是三个程序,划款代表最后一道程序保费缴纳,前面两道程序是通过社保增员完成的,企业完全可以先办理参保登记,后等待划款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只不过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约定了通过划款缴纳社保的方式,并没有影响或者侵害参保职工的权益,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后面保费缴纳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没有道理的。
② 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③ 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④ 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员工离职,HR忘记减员多交了保费怎么办?
1、如果当地政策允许单位申请社保退费,那么HR可以带着《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
2、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比如苏州市明确规定“苏州市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用人单位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不退费。——《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种情况下,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大概率是要公司承担了。
有的HR可能会产生疑惑,就算承担社保费用中的公司缴纳部分,但这里面还包括了离职员工个人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呢?
来看案→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终5870号
员工王某2012年9月离职,但是公司忘记办理社保停缴,直到2016年3月,接到当地社保部门通知后,该公司才意识到社保未减员,不得不支付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这之后,公司以“不当得利”上诉法院,要求王某返还42000余元社保费用。
二审判决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为由,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最后这家公司只能默默承担下这笔“冤枉账”。
为了避免发生这类意外,HR在处理员工离职工作时一定要细心,最好是准备一份完整流程清单,包括:填写离职单、离职面谈、核准离职申请、业务交接、办公用品及公司财产的移交、监督移交、人员退保、离职生效、资料存档、整合离职原因,对照清单逐步完成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