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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政处理】最高法院案例:行政赔偿程序启动后,不能再获得行政赔偿。

时间:2023-03-15 03:31: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审判要点]

一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交叉运用救济手段获得行政赔偿。有关房屋拆迁的中原补偿问题,要依法转换为赔偿程序来解决。

[裁判文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律行信第2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道文。

被请求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南平市人民政府。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坪区八一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许维杰,市长/市场。

再审申请人河图所被申请人南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义务的案件,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2016)民08行初作出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河图的起诉。何道文不服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作出民行结束第1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何道文仍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法官白阿里担任审判长,组成了由主审、法官姜保健、王晓斌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后,已经结束了审查。

夏道文于2014年6月14日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了复议的60天法定期限,南平市人民政府尚未做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河道门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确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年)民行再种子第4号行政判决,尹光贤人民政府对河图文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的。何道文于2013年8月26日向光泽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2014年4月11日,光泽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广行赔偿人[2014]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河图文于2014年4月25日签署。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到60天的情况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天。“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关于本案,何道文于2014年6月14日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了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在2014年8月25日之前作出复议决定,南平市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决定时,河图文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于2014年9月9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河图文直到2016年10月8日才要求河图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对何多文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何道文因房屋拆迁纠纷,撤销了光泽县人民政府单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并于2014年6月14日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光泽县人民政府要求河图文支付行政协议违约金151.4万韩元。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河图门与光泽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强制拆迁房屋纠纷,经(2012)民行载末第4号行政判决确认,光泽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因此,在拆卸过程中,相关权益已经变成了通过行政赔偿获得赔偿的权益。何道文于2013年8月26日向光泽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光泽县人民政府也制作了广行赔偿人[2014]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4月22日转交了虎道文。哈多文对此有异议的话,应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进行主张。目前,霍道文因广州县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拆迁协商过程中的相关协议,2014年6月14日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广州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命令南平市人民政府复议,保护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何道文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已无诉讼利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判决适用法虽然不合适,但驳回起诉的结果是正确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何道文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再审机关要求再审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予以纠正。2.光泽县人民政府制造的《延期审理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通知》和《行政赔偿决定书》未经认证,签名是伪造的,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认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民行载末第4号行政判决,何道文的母亲董文善和拆迁人未能就赔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赔偿安置问题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光泽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迁是违法的。那个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河图文于2013年8月26日向光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光泽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1日创建了光行赔偿人[2014]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转发给了虎道文。这个《行政赔偿决定书》明确了光泽县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迁行为

给何道文等人造成的损失赔偿394688元。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本案所涉房屋拆迁事宜中原有的补偿问题应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且本案当事人何道文及其母亲并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何道文以光泽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强制拆迁前协商的相关协议为由,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光泽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责令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保护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该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何道文申请再审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内容等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可依法通过行政赔偿诉讼寻求解决。

综上,何道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道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堃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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