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预算评审申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15:34: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每个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 《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件: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技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新的研发amp是指地方财政安排加强D机构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以成果为导向、重点突出、节约的原则。

第3条部门责任

(一)省财政厅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成果和财力,将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实施绩效管理,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负责省科技厅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审查。

(二)省科技厅组织预算申报和审查,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决算。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设立和批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给项目单位,具体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

第二章支持大象和支持方向

第4条.支助大象

(一)国家是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二)市(州)政府所属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3)符合《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ampd机关。

第5条援助方向

(一)支持科研机构改善科研基本条件;

(二)支持科研机构进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人才。

(3)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研机构的原创能力。

(四)支持科研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5)引导科研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组织项目评审相关业务经费。

第三章支持方法和分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基金主要采用预补贴资助方式。资金按照项目任务书上约定的预算使用。其中,支持改善科研基本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单位自身的创新能力建设。以产业发展需求为中心,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实施需要,可以将50%以下的项目资金转移到相关参与机构。

第七条专项基金没有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用:鼓励在项目实施期间购买或试制专用设备、升级现有设备、租赁外部设备、共享设备和软件工具费用计算、租赁、改造、试验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采购预算。申请新采购2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和设备,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设备检查和共享状态自查报告。

(二)运营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价消耗品等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部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检验和处理等测试处理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设备等可单独计量的水。 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采购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人力成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参与项目的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参与项目招聘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的劳务性成本,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的成本。

项目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支出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业务任务确定,机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应纳入劳务费用科目。

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向参与本项目及其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作经费。指为组织管理特殊资金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年度工作经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特别资金总预算的2%以内。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咨询、审查、接受、监督、评价和相关文件管理。

(二)建立专项基金业绩评价、审计和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政策遵守、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根据资金支出范围支出。从项目直接费用中排除50万韩元

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通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制定评审方案、评审规则、组织专家、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款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牵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项目任务书向其他项目合作单位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各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法人代表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项目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单位内部公开。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科技厅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进行预算执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单位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未通过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未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可按项目终止处置。支持经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时专家组应包含至少一名财务专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同时废止《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科通〔2009〕86号)、《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贵州省关于启动科研机构服务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科通〔2013〕108号)。

来源 贵州科技

编辑 郭睆秋

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