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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奖项申报】最新的!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质量总公司《岷江杯》评价细则(修订稿)

时间:2023-03-14 14:39: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推荐评价活动。实际上,《细则》仍有不足之处,许多企业建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对此多次征集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试行)》(民建质量安协[2021]51号)的修改意见,于2022年形成《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修订稿)》。

修正案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8日经网上公示、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以《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试行)》(民建质安协[2021]51号)同时废除。

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质量工程(民强杯)评价细则(修订版)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质量工程(闽江杯) (以下简称声优工程)住宅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和产业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种审批程序齐全,具有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声优工程标准。旧区工程质量安全或相关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年度声优工程项目的验证、推荐、审查、评价,应当按照本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申报省优秀工程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应具备主体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项目工程要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施工,使用功能完善。工程要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申报)。

(2)工程规模应符合《福建省友谊工程建设规模申报》要求(见附件1)。

(3)卓越计划目标明确,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到位,装饰范式指引道路。工程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具有优良的内在品质和精细的外观效果。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已取得老城区及以上的优质工程。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安全生产、文明建设和粉尘控制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

(6)建筑物室内和室外装饰(包括建筑设备)、室外工程都要装修到位,并要遵守以下规定:

1.住宅工程、商铺住宅部分工程: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饰装饰(包括建筑设备)都要就地施工。室内分家(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包括建筑设备)应如图所示施工,不要丢弃项目。

2.商铺(非住宅)工程:公共部分的装饰装饰装饰(包括建筑设备)都要就地施工。室内装饰(包括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建筑面积应达到工程建筑面积的90%以上。

3.公共建筑工程(办公室、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类建筑):室内装饰(包括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必须达到工程建筑面积的90%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包括建筑设备)都要就地施工。

4.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程(包括办公室、车间、仓库等建筑物):装修装饰(包括建筑设备)完成。

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 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

5.室内装饰装修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七)工程应在基础开工6个月内(房屋建筑工程可在基础子分部(或±0.00)施工完成前)按附件2要求由申报单位办理报备手续(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计划的项目需特别注明),申请列入“福建省创建省优工程项目库” ;待满足申报条件后,由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申请办理省优工程评定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

(八)在推荐住宅工程创优项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

2.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满一年及以上;

3.分若干独立标段施工的(独立施工许可证),按标段独立申报推荐时,申报标段各系统须完整,消防、供水、供电等设备所安装的标段必须同时申报或已先行获评省优工程。

(九)公建群体建筑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场馆类单位工程符合附件 1 规模的,可单独申报)。

(十)市政园林工程应按施工许可证立项范围申报,按设计图纸施工到位,功能完整;道路改扩建工程,新建部分应占比70%以上。

(十一)工业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应为建筑施工和主要生产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线路申报,工程项目应专业配套齐全,功能完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正式投入运营后组织申报。

(十三)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工程项目申报省优工程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按本行业评定标准择优推荐,建设规模应满足附件 1 要求。工程项目分若干标段施工的,应由业主牵头按整体工程申报。

(十四)已参加过省优工程评定而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报。

(十五)具备专家现场检查条件的工程。

(十六)非保密工程。

第三条 省优工程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优工程的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单位申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参建单位由申报单位一并上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 1 家。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施工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若地基与基础分部(或±0.00以下)和上部工程为不同承建单位时,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

2.市政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施工法人单位,其施工合同造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 30%及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应为该工程项目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站台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3.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应为路面工程的施工企业。

(三)依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为不同家施工企业施工的,路基或路面施工企业均可作为申报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申报项目合同价款计)最多的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第四条 推荐单位所推荐省优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严格按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完成,且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二)经过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三)工程有较多的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附加分累计值应达到1分及以上。

(四)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分值(不含附加分)均应达到88分及以上。

(五)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工程、公建建筑群体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设施配套完善、道路绿化等工程均已按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

2.住宅、公建建筑群体工程的工程质量应全数获评市级优质工程;

3.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3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住宅群体应保持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功能完整。

(六)推荐省优质工程时,单位工程的划分应以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并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以立项范围申报,因设置变形缝的多单元超长型建筑,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主(塔)楼与同一裙房相连,无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均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3.一个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上建筑组成的工程项目,应按单位工程申报;检查该单位工程时,应包括检查该整体建筑连通式地下室空间部位和保证该单位正常使用功能的设备用房。

(七)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中含有路、桥、隧等分部分项单位工程时,应按以下要求申报:

1.工程项目其中一分项单位工程须满足附件1建设规模要求,其道路面积可以累计,桥、隧长度不得累计;

2.多项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同时满足附件1建设规模要求时,可以整体申报,或选择其中一项单位工程申报;

3.申报的道路规模达到要求,其工程项目含有桥和隧,复查时桥、隧均需列入检查。

(八)有计划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各设区市协会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对工程进行结构检查评定,且不少于2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88分。结构评定内容详见附件5

第三章 工程检查与复查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配合推荐单位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一)工程创优情况简要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施工难度、工程质量特色与亮点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提供抽取的样本数量、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检查和复查的要求。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其中写字楼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2.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按本条住宅工程与公共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4.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检查的要求;

5.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检查组对工程部位的检查要求;抽取后的样本若无法检查的,应在其余的样本中更换一套;若更换后样本仍无法检查的,应视为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不满足现场检查要求。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派专业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四)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物业单位或用户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组织检查组做好现场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现场评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简要汇报。

(二)核对申报创优工程的建设程序文件;施工技术相关资料原件;10项新技术应用等附加分相关资料原件,确认创优工程附加分项目与分值(见附件4)。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评定,其中建筑工程可根据检查内容评定;城镇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和城市隧道工程现场评定重点可按相关检查内容执行,其他类工程项目评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根据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四)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检查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

2.写字楼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 1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检查所抽查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3.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抽查数量不宜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1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

4.设区市推荐省优工程的住宅、公建建筑群体工程须全数复查,抽取样本的楼层和各层住户应均匀分布;

5.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

6.市政园林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 50%;

7.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电)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五)查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等工程资料。

(六)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七)召开检查组评议会,根据各创优工程的检查情况填写“福建省申报省优工程现场评定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根据各设区市推荐的工程项目,会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随机抽查推荐工程项目和复查组专家人员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工程项目复查。

(一)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复查:

1.同一承建单位施工的同一个工程项目有2个单位工程及以上的,复查2个单位工程,其中一个单位工程由承建单位自推荐的单位工程(含地下室),另一个单位工程在余下的单位工程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余单位工程的地下室顶板、底板、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建筑物外墙、屋面等主要部位实体质量,复查组应全数复查;

2. 复查单位工程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电)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以及室外工程等主要部位应全数复查;

3.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项目除自推荐1个单位工程外,复查组应随机抽取2个单位工程复查;

4. 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由复查组到达现场时随机抽取。

(二)复查组应按以下要求推荐工程项目:

1.自推荐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推荐的,则该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不推荐;

2.自推荐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但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推荐的,则该工程项目除自推荐外所有单位工程不推荐;

3.承建单位自荐的单位工程和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等均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则整个项目所有单位工程为推荐。

第八条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省优工程: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二)因质量问题自然年度被动态监管计分(“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部分)累计达50分及以上的;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的。

(四)工程质量出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 5.0.6 条3、4款规定的。

(五)地下工程外墙和顶板、屋面出现渗漏、结构裂缝,或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的。

(六)地基强度(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七)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Ⅰ类桩未达到90%及以上,或出现Ⅲ、Ⅳ类桩的。

(八)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九)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测试等有关安全或功能检验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定会程序

第九条 推荐单位的省优工程推荐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工程简介、质量特色与亮点以及现场检查综合评分等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评分表等相关资料等一并提交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供评定委员会咨询评议及查阅使用。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将专家组的复查结果会同推荐单位的推荐结果资料一并提交省优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评定结果按时公示后及时公布。

第五章 评定纪律

第十一条“闽江杯”评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的各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评定办法》、《评定细则》的规定,坚守“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复查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标准、秉持职业操守、严格把关、公正公平、廉洁自律,做到不收受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闽江杯”评定专家资格3年,并通报全省。

第十三条 省质安协会、设区市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收受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等,不得干预、干扰专家检查工作,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十四条发现申报单位、参建弄虚作假和诬告行为的,送礼说情的,干扰影响现场复查和评委会评定工作的,将取消当年度的评定资格,取消相应责任单位的“闽江杯”申报资格2年,并通报全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省优工程的,若发现质量问题,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和各设区市协会进行复查。若情况属实,将取消该工程的省优工程。

第十六条 设区市应在每年3月份完成省优质工程推荐工作;上年度未通过省优工程评定的项目数,将影响该设区市下年度推荐指标。

第十七条我省施工企业为承建单位施工,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由设区市质协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评定细则》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定细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 》(闽建质安协〔202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福建省优工程建设规模

2.申请加入福建省“创优工程项目库”流程

3.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资料目录

4.附加分项目与分值一览表

5.混凝土结构抽查质量评价表

来源:据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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