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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申报流程】土耳其专利申请途径及现状

时间:2023-03-14 04:24: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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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申请人来说,如果需要在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多个EPC成员国获得发明专利,可以优先选择EPC途径。”

资料来源:IPRdaily中文网络(I)

作者:张信中国贸易促进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一、概述

土耳其是横跨欧亚大陆的国家,是连接欧亚大陆的十字路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实行欧洲模式,是欧盟的候选国。宪法规定土耳其是实行民主、政教分离、法制的国家。此外,土耳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和20国集团的成员,是世界新兴经济体之一,也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拥有坚实的工业基础。

土耳其处于重要的地缘政治位置,是中国“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倡议中具有非常重要影响力的地区大国。在2021年中土贸易额342.3亿美元中,中国进口了291.9亿美元,从土地上进口了50.4亿美元。中国企业在土匪金融类直接投资2.1亿美元,在基础中国投资5243万美元。

1879年,土耳其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成为较早拥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192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96年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此外,土耳其虽然还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在2000年加入了《欧洲专利公约》(EPC)。

2017年,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生效,对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做出了新规定。根据该法,申请人可以在土耳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受到发明创造的保护。

二、发明专利申请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规定,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如果新颖、创意、实用性和保护期为20年,则应授予发明专利。但是,以下主题不属于发明创造,因此不能申请发明专利。

一)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与精神行为、商业活动或游戏相关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c)计算机程序;

d)有美学创作的产品、纯文学、艺术品、论文

e)显示信息。

(一)申请途径

目前在土耳其有三种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方法。第一条途径是直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提交申请的常规方法。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土耳其本土提交第一份申请,也可以根据《巴黎公约》优先考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第一份申请,在土耳其本土提交申请。第二条路径是PCT路径。也就是说,先提交PCT国际申请,然后根据PCT进入土耳其国家阶段。第三条路径是EPC路径,即根据EPC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获得EPO审查批准后,在土耳其注册的EPC路径。

1.常规和PCT路径

通过常规途径和PCT途径提交的申请必须经过TPTO的审查才能获得专利权。土耳其的官方语言是土耳其语,申请人必须提交土耳其语申请。申请首先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然后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搜索请求。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搜索请求,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搜索请求提交后,TPTO将准备和发布搜索报告,并在搜索报告中列出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申请人应在收到搜索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并可在此期间内提交意见陈述和修改。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实质审查开始了。TPTO在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情况下,通知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争论和修改。但是TPTO最多发送3次通知。如果申请不符合批准条件,该申请将被驳回。申请达到批准条件后,TPTO将发出批准通知,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后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转化为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提交转换请求的截止日期是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到期之前。如果转换请求被接受,TPTO将根据实用新型申请规定进行审查。

2.EPC路径

通过EPC途径提交的申请不需要经过TPTO的审查,获得EPO审查批准后,在土耳其注册即可获得专利权。EPO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申请人必须提交这三种语言之一的申请。申请人应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搜索费。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EPO的审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形式审查、发布搜索报告和搜索意见,第二阶段包括实质性审查和批准。申请人应在搜索报告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并可在此期间内提交意见陈述和修改。在实质审查阶段,EPO将确认申请是否符合专利要求。如果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性要求,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争论和修改。如果申请不符合批准条件,该申请将被驳回。申请达到批准条件后,将发出批准通知。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和提交其他两种EPO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

书后,该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授权公告。如果申请人希望其欧洲专利在土耳其生效,则还需要在授权公告后的3个月内向TPTO提交土耳其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二)申请现状

根据TPTO公布的官方数据,从2004年开始,土耳其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开始迅速增长,并于2017年达到了2004年的8.5倍,此后申请量趋于平稳。2021年,土耳其本土申请人的申请量为8439件,外国申请人的申请量为9127件。可见,本土申请人的申请量与外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基本持平。

在本土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常规途径的申请量为8071件,PCT途径的申请量为163件,EPC途径的申请量为205件。可见,本土申请人主要通过常规途径直接向TPTO递交申请,PCT途径和EPC途径递交的申请占比很低。因为常规途径递交申请的成本最低,有些申请人没有在土耳其以外的国家申请专利的需求,更没必要以昂贵的代价通过PCT途径或者EPC途径递交申请。

在外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常规途径的申请量为85件,PCT途径的申请量为157件,EPC途径的申请量为8885件。可见,外国申请人通过常规途径递交的申请占比较低,大部分申请都是通过PCT途径或者EPC途径递交的。这又以2000年为分水岭。2000年之前,土耳其还没有加入EPC,外国申请人只能通过常规途径和PCT途径在土耳其申请专利。2000年之后,外国申请人多了一条在土耳其申请专利的途径,即,EPC途径。从2001年开始,通过EPC途径递交的申请逐年增加,并且在2003年超过PCT途径的申请量,成为外国申请人在土耳其申请专利的主要途径。外国申请人主要来自其他EPC成员国,他们中的很多本就需要通过EPC途径在其他EPC成员国获得专利权。因此,通过EPC途径在土耳其获得专利权是对EPC成员国的申请人而言最经济实惠的方式。

三、实用新型

与我国类似,土耳其《工业产权法》还规定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来保护发明创造,保护期限为10年。其中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但没有对创造性进行规定。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发明创造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a)与化学和生物物质或化学和生物方法或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产品有关的发明创造;

b)与药物相关物质或药物相关方法或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关的发明创造;

c)生物技术发明创造;

d)与方法或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关的发明创造。

(一)申请途径

目前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在土耳其获得实用新型。第一条途径是常规途径,即,直接向TPTO递交申请。第二条途径是PCT途径,即,先提交PCT国际申请,然后依据PCT进入土耳其国家阶段。但是与发明专利不同,申请人不能通过EPC途径在土耳其获得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申请首先需要经过TPTO的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之后会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或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布。如果申请存在形式缺陷,则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如果申请不存在形式缺陷,或者形式缺陷已通过补正被克服,则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检索请求(也可在递交申请时提出检索请求)。如果申请人未提出检索请求,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根据申请人的检索请求,TPTO会准备并公布检索报告,并在检索报告中列出对新颖性有影响的现有技术。在检索报告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对检索报告提出异议,第三方也能提交意见。如果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能够就此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申请符合授权条件,TPTO将发出授权通知,并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后授予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能够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交转换请求的最后期限为检索报告公布后3个月届满前。如果转换请求被接受,则TPTO将会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申请现状

2021年,土耳其的实用新型申请量为4490件,远低于发明专利申请量。可见,申请人在土耳其还是倾向于申请发明专利而不是实用新型。然而,在所有的实用新型申请中,本土申请人的申请量为4418件,外国申请人的申请量为72件。可见,本土申请人是申请实用新型的主力。本土申请人的实用新型申请量约占其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这说明土耳其本土申请人的创新力量还不够,选择申请对专利性要求更低的实用新型的比例很高。

四、建议

对于我国申请人来说,如果申请人需要在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多个EPC成员国获得发明专利权,则可以优先选择EPC途径。有调查显示,申请EPC专利的成本大致相当于在三至四个国家单独申请专利的成本。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进入3个以上的EPC成员国,则可以优先选择EPC途径。否则,申请人则可以考虑通过PCT途径进入土耳其,或者直接向TPTO递交申请。如果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较高,建议优先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因为其权利更为稳定,并且保护期限更长。如果希望尽快获得权利,则可以选择申请仅要求新颖性不要求创造性的实用新型。

2021年,在土耳其申请量最高的外国申请人为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申请人的申请量之和约占土耳其的外国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然而,我国申请人在土耳其的申请量仅占土耳其的外国申请总量的三十分之一,因此我国申请人在土耳其的专利保护程度有待提升。

参考文献

[1]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retrieved from .

[2] “Regulation on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retrieved from .

[3] “European Patent Guide (22nd edition)” retrieved from .

[4] Official Statistics retrieved from .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

作者:张鑫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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