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
临沂市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疫情
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命令)
发布第7号公告!
临沂市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司令部)
第7号
关于加强传染病海外进口预防和控制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新冠传染病的境外输入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公民和海外到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传染病输入扩散,现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境外抵达人员,是指自来之日起14天内有境外逗留人员,直接从山东各港口入境或从省外其他港口入境后换乘国内交通工具(航空、铁路、公路、社交交通工具等)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通过任何交通工具到达临沂的海外到达者,必须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公交车站、所在村(社区)、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实时申报本人的基本情况、入境时间、口岸通过、居留史、健康状况等。
3.从海外来的人员必须在亲属、所在地点或接受邀请机构乘坐的航班到达前至少3天向所在村居(社区)申报航班号、入境港等。
4.海外人员到达后,要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超体。特殊情况人员在现场被认定为合格的,可以实施管制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费用由自己承担。
5.海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医疗费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贴。医疗机构停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医疗费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及时支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实有困难的人,如果被认定符合条件,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令实施医疗援助。
6.海外抵达者应自愿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通过Lung Information模块进行身份验证和健康申报,临时期间应使用“Lin健康通行app”扫描身份证(包括电子身份证)或“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也可以使用本人手机扫描地点“林仪健康通行提示(QR)代码”
7、酒店、酒店等单位要严格履行海外到来人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村居(社区)、租赁住房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向领土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海外到达者相关信息。对不按规定登记海外到来者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8.不主动举报、故意隐瞒信息、拒绝观察隔离医学、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9.发现海外抵达人员涉嫌不申报信息或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欢迎广大市民致电当地有偿举报电话或12345举报。
特别通知。
市委新冠传染病处理工作。
领导层(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