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互联网财经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公司最新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疏远罚则[2019] 14号)显示,三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力公司”,证券代码:00224)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01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37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纳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控系统向当地外汇局提交相应的预计收纳存款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 30天以上(不包括)预缴金、预缴款
(b) 90天以上(不包括)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 90天以上(不包括)的长期信用证(包括延期)、海外对薪等进口贸易融资;
(4) B、C级企业在分类监督有效期内发生的预缴款、预缴款、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先收到后收到金额或预付后支付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于项目(1)、(2)、(4),企业还必须提交相关的企业交易信息。
对于已报告未达到预期进出口或收讫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