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货物代理企业,运输收入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因此要更加注意运输费用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谁支付运费,如何支付运费,是一个非常真实和接地气的问题。运费的支付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委托人支付,也可以由收款人支付。也就是说,俗称运费预付,货到付款。海事纠纷律师
对此,作为专业的物流律师,应该为大家系统整理,详细说明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同事们给予更多的参考和帮助。海事纠纷律师
我国《海商法》第69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费支付问题。“托运人应按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货主和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这一承诺必须在运输证明书上注明。”
因此,运费支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货主支付运费:
正常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支付,即使收货人承诺支付运费,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自然也不会免除。也就是说,如果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仍然有权要求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如上所述,提单没有送达收货人,收货人没有主张提货)。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海事纠纷律师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我国《海商法》第69条提到的委托人与第42条一样,没有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委托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广州健烈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基民末第13号]中认为,承运人华运公司应当通过提单原告上记载的委托人和发票、装箱单发行人确定谁才是真正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样本上记载的委托人是工资中的老。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单中诺是委托人,建筑公司是委托运输的实际委托人(发货人),华运公司是负责运输的承运人。
此时,合同经常约定运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实际支付运费的人将是工资单中诺公司(货主),而不是建岳公司(实际货主、发货人),这也叫货主,因为经常有助于她妥善包装和申报、办理运输手续,但运费
因此,在支付运费方面,承运人应要求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如果在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工作范围内对承运人造成损害(如隐瞒危险物品、包装不当等),承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将在我国《合同法》第4000条(即承运人)中规定
总之,承运人要想获得运费,就必须找到需要承担运费的人才,因此在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仔细与运输费的支付主体商定支付方式,以避免纠纷。
2、收款人支付运费
与前者相比,收件人支付运费更简单、更明确。另一方面,委托双方可能会受到CIF或CFR的价格影响,因此,收货人可以同意支付运费,但这必须在运输凭证上注明,至少要表达“支付运费”的含义。海事纠纷律师
另一方面,如果收货人合法取得提单,并主张承运人提货,提单权利义务还应承担在收货人转让的情况下,提单上所载的“收货人必须支付运费”义务。根据委托人和接受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实际上接受人支付运费,一般接受人也会事先知道并明确。海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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