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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清单申报】哪些资产损失被用作清单申报方法?什么样的资产损失使用特殊申报方式?

时间:2023-03-13 15:36: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实务中,对于企业资产损失,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申报方式,经常有人愚蠢地分不清。小E特梳理清单申报和特别申报的各适用情况,与大家分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9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核对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出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库存发生的正常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处置清算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长/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项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特别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判断属于目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特别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1条,商业零售企业库存零星被盗、报废、报废、过期、破损、腐败。

第二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因风、火、雷、地震等自然灾害、仓库、运输事故、重大事件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库存非正常损失,必须以特别申报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第三条规定库存单一(单一)损失超过500万元,无论形成什么因素,企业所得税申报都要以特别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4条规定,该公告适用于2013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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