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探听小道消息,跟风投机,盲目相信“推荐股”,给一些散户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认识圈套和避开陷阱也成为所有投资者的必修课。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总结股市常见的一些套路和陷阱,并发送应对措施,供广大股东参考。
陷阱1: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投资者不再陌生。内幕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的“三功”原则,践踏市场赖以建立的诚信基础,严重影响市长/市场秩序和市长/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一直为投资者所厌恶。但是有些人怀着复杂的心态。虽然不是内幕信息地,但经不起利益诱惑,想方设法盗窃、诈骗、探听内幕信息,想得到丰厚的回报,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1.泄露消息
据证监会网站报道,王某当时是X集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参与了X集团控股的A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向朋友赵某公开了A公司资产重组的重大利益。赵某听到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的账户投入22.53万韩元,购买了2.72万股A公司股票,等待股价上涨。
但是最终赵某不仅没有赚钱,反而赔偿了3.94万韩元。更意想不到的是,证监会通过事后调查明确了这一内幕交易情况。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赵某某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况,分别等待4万元的罚款。
2.打探消息
据证监会网站报道,当事人杰某是X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刺探S公司内幕信息,聘请某上市公司退休董飞珍先生,以建立窥探内幕信息的人脉网络,使其更容易依赖信息优势。杰某利用与陈某和S公司东秘书系某的亲密关系,多次委托陈某提供S公司“并购”的内幕信息。每次收到消息,池某都希望能大幅增加S公司的股份,利用窥探的传闻发横财。
但是事与愿违,杰不仅没有赚钱,还赔偿了699.57万韩元,对证监会处以了40万韩元罚款。
巧合的是,一位大学教授宋某在一起内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根据自己以前的学生陈掌握的内幕信息购买了股票,不仅没有赚钱,还亏损了41万多韩元,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不仅如此,宋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3.“枕头风”交易
据证监会网站报道,上市公司H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停发计划,控股股东Z公司董事在某先生的妻子陈某正式出售前购买了6万股“H”,出售后赚了7.3万元。上市公司Y计划停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主办券商Z证券职员吕某的妻子叶某在停牌前购买了1.3万股“Y”,出售后共赚了9.7万韩元。
在这两个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的理事长某、Z证券职员吕某都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他们的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偶然”购买了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违反《证券法》第73条、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法令,构成内幕交易。受到处罚的人都辩解说没有利用相关信息,但不要做瓜田以下的事情。如果这样做,就不能逃避法律的惩罚。
解密方法:
这几个故事告诉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相关人员所谓的“内幕信息”,不要积极询问相关人员这种消息,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投资者仍然要坚持价值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谓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具有创造好业绩的能力,能给投资者带来持续收益的公司的股票。
陷阱2:“高传输”
据证监会网站报道,2015年初,X公司公布了“高迁移”计划。兼任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Y某及其他两位股东以“结合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情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经营成果”为由,以“十比二十”提出并同意了2014年“高转移”利润分配方案。同一天,上述3名股东又共同公开了缩减计划,超过20亿韩元。值
得关注的是,公司股价在“高送转”消息发布前的短期内竟大涨近40%。但是,仅几日后,X公司发布了8亿元预亏公告并预警。同时,Y某未勤勉尽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上交所对Y某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他两位股东和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
作为中小投资者,为避免落入“高送转”的陷阱,要对“高送转”的本质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认识。“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提升,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转”预案时,投资者还要重点关注公司“高送转”背后的真实目的,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分析“高送转”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风。
陷阱三: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它除了肩负着传达挂牌公司发展状况、影响挂牌公司股价涨跌等的重要使命,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却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
1.不规范式
现阶段,一些挂牌公司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似乎还未意识到自己已转变为公众公司,对信息的处理和披露较为随意,一些尚处于筹划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场大肆宣传、或夸大宣传,这样做短期内确实能紧紧的抓住公众的眼球,但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却在传递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与跟风,如若筹划事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么届时投资者所面临的将是资金的损失与投资期许的落空。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挂牌公司C10月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将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某知名公司9.9%的股权,并通过了董事会的审议,但该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体大量报道,且媒体报道的收购金额为4亿美元,是拟收购价格的10倍,而C公司对媒体报道听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举动。如此误导市场的违规行为,使得该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了证监会的严肃处罚。
2.忽悠式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D公司通过题材炒作为投资者绘制了一幅美好愿景。其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炒作热点,在公司互联网金融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却对外公告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之后公司股价连续6日涨停,涨幅高达77.37%。
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上市公司热点题材炒作所迷惑,而应结合宏观政策、产业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评估相关业务对公司带来的影响程度,理性判断其背后的投资价值。同时,投资者应警惕上市公司通过讲故事“吹泡泡”为其高价减持预热的行为。否则一旦“泡泡”破灭,股票价格与价值回归正常轨道,投资者将面临的可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陷阱四:荐股
据证监会网站,朱某因其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
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陷阱五:盲目追涨
证监会网站披露,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
2011年11月23日临近收盘期间,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
2011年11月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
任某某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
陷阱六:操纵涨停板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买入“X”214万股,成交金额4144万元,成交均价19.37元,完成建仓。第二天,唐某某从上午10:42开始,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的价格和100倍于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在短短31分钟内将“X”股价拉至涨停,上涨幅度达12.7%。中午收盘前“X”短暂打开涨停,唐某某又以涨停价和超过卖盘55倍的申买量,5分钟内将股价再次推至涨停。下午开盘后,唐某某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万股,形成巨量堆单将股价封死在涨停板上。
3月2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唐某某以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00万股,接近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一半,并在9时19分48秒前全部撤单。25日“X”价格一路振荡下行,以21.21元收盘。
显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实成交,而在于误导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以为买盘汹涌而跟进抢筹,推升开盘价格。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当然难以逃脱证监会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纵市场先后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规避监管,唐某某转战香港,通过沪港通继续操纵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证监会再次将唐某某等人绳之以法,前后共开出12亿元罚单。
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涨,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业情况,注重公司内在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些“基本面”的支撑,股价突然涨停,此中恐有蹊跷。一旦落入违法者设下的“陷阱”,将遭受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