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 :010 ")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香港、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定项目办理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证机关根据本公告附件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申请和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将于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将废止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第132号、2021年第42号、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一号、第214号附件一附件一。
特别公告。
附件:1。《协调制度》。doc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