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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烟丝申报】财政部公开征求了对我国消费税法(意见草案)的意见

时间:2023-03-13 08:44: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财政部网站报道,为完善税法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文立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了巩固大英改组成果,将“加工、修理、维修、劳务”纳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纳入“服务”。

意见稿将商品销售、加工维修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商品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通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销售或进口等的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产品的适用税率没有变化为6%。另一方面,增值税征收率被确定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目税率表,白酒在生产(进口)过程中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高级化妆品在生产(进口)过程中征收15%的税。雪茄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36%。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处理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链接按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要求,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报。

第三条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零售阶段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不自行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消费税通过从价格计税、从数量计税或从价格和数量计算复合税(以下简称复合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价格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按比例税率实施

数量在计税方法中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情况=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运行复合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营业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兼业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销售数量。没有单独计算销售、销售数量的,或者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套装,以较高的适用税率销售。

第六条销售额是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得有关的代价,包括全部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应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施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在价格计算方法中计税,例如配置计税价格=(成本收益)\(1-比率税率)

复合计税方法实施税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配置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本身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配置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处理费)\(l-比率税率)等价格计算方法实施计税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复合计税方法实施税的配置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配置计税价格=(配料成本处理费委托处理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配置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税率)等价格计税方法实现计税的配置计税公式

复合计税方法实施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统一税率)(1-消费税税率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批准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税款按规定授权扣除。

第十二条购买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税消费税税款按规定准予扣除:

(一)烟草生产烟草;

(二)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烟花爆竹;

(c)生产高尔夫球棒的杆子头、杆身和握把;

(4)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

(6)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精制油。

(7)汽油、柴油和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和润滑油。

(8)集团内部企业间啤酒液生

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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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编辑陆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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