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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普通货物进口,目前经海关验证,确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怎么处理?
答:构成违法,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1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要许可证,还需要其他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号第14条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满足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要求。不能进口经检验检疫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等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可以使用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类为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相关证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检验手续。因此,贵公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的限制进口类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海关可以责令该固体废物退出,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知道的是承运人负责退回这些固体废物,或承担这些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因此,贵公司的行为被证明是未经许可使用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海关可以下令驱逐这些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同时处以1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0-90G典型案例: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1票“大豆芳香蜡烛”。申报商品代码:340600090,申报规格:豆蜡98.5%,复合红豆油1。d海关检查结果表明,该商品含有濒危物种成分,出口时需要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上述行为以案件线索移交书、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分类问题联络书、核税证明、允许出口证明明书、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为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准则: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不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进出口货物不放行,货物价值处以30%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1票“大豆精油蜡烛”,申报大豆蜡98.5%、复合红豆油1.5%。D海关检查结果显示,该商品含有濒危物种成分,出口时需要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没有提交出口证明,使出口证明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