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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ip】警告| 13家企业45亿虚假发票事件!开票和资金交易的IP非常一致!

时间:2023-03-12 10:42: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布了虚假发票替代方案!

13家企业从2018年1月至12月向1533家票据企业开具了27683张发票,价格税总额为447907.22万韩元,下游票据企业集中在全国32个省、相关地区196个、商品销售相关项目3960种、服务项目167件。

检查结果显示,这13家企业成立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没有找到这些公司人员缴纳社会保障信息,大多数企业税务登记从业者人数为0人。

13家企业的开票、资金交易基本集中在5个外联网IP地址。

烽火提醒企业要合法经营,按规定纳税,虚开发票是“高压线”,不能有侥幸心理。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分析就是火眼金睛。金3系统的长处是数据分析比较。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7日17:25。

资料来源:福州市国税局

关于抚州崇商务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崇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班扬税务监察处[2020] 6号,由于你公司的失恋,文件无法直接送达。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公告了该文件,认为距公告之日已超过30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审计局

2020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审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颜税务监察站[2020] 6号

当事人:抚州崇商务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码:91350124MA31JHBR4D)

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05102273)

财务负责人:李志祥(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05102273)

经营地址: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30号,经营范围:销售新型功能陶瓷材料;其他非金属矿产和产品批发;新兴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销售优质专用钢铁材料;其他金属和金属矿石批发;建材批发林区经营木材。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和合成树脂销售;销售高性能纤维和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其他未说明的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和前体化学品除外)农业机械批发硬件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说明的批发行业;硬件零售照明零售家具零售油漆零售卫生陶瓷零售;木材装饰材料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机运营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运营租赁;其他未说明的机器和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需要经过批准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颁发的案件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019-0179)的工作安排,我局工作队于2019年8月16日进行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班扬税务检查此次检查依法执行了相关税务检查程序。

第一,检查情况,发现问题。

州政府下发的案件来源是我局检查的抚州崇商务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以下简称13家企业)的总体情况如下:

(一)13家企业的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企业有13家,成立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没有发现13家公司人员缴纳社会保障信息,大多数企业税务登记从业者人数为0人。

我局专责小组对13家企业的注册地民政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有这些企业,大部分登记为居民住宅。13家公司也没有登记实际经营地。根据官征局提供的企业税务登记,其中11家企业的实际联系方式是林斌一人,电话:电话停机,无法联系。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专责小组通过邮件向13家企业发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发通知书后,只有福州长挂实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福州香调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去税务机关接受调查,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获得一次性报酬,把身份证借给别人成立公司,所以不知道公司的所有业务。其余邮件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都不能送达。

(二)开票、资金交易地点在福州,还包括在福州、莆田、南平三地注册的企业。

此次,13家相关企业对我局专责小组开出的IP、MAC地址、资金交易的地址IP、MAC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3家企业集中在2个MAC地址对外开票。这两个MAC地址有5个外联网IP地址,他们的物理地址在福州。这5个外联网IP地址与里根化等5个人银行账户交易的IP地址相同。

对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比较后,发现了银行提供的11家开票企业银行账户交易的IP地址和里根化等5人银行卡。

交易的IP地址基本一致。

通过上述比对发现,十三家企业的开票、资金交易基本集中于5个外网IP地址,IP地址在福州本地。

另外上述2个MAC地址,还对应省局下发的案源检查名单中的158家企业,涉及开票金额29亿,这158家企业注册地分别在福州、莆田、南平。同时南平稽查局提供的涉案人员的笔录也证实,这2个MAC地址对应的开票地点在福州。

(三)十三家企业开票情况

十三家企业集中于2018年1月至12月向1533家受票企业开具27683份发票,金额433678.28万元、税额14228.93万元、价税合计金额447907.22万元,开票商品的范围涉及建筑材料、电子设备、机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办公用品和照明设备等,以及租赁运输、现代服务业等服务项目。下游受票企业涉及全国32个省份,涉及地区196个,涉及商品销售涉及品种3960个种类、服务项目167项。

(四)十三家企业资金流向情况

十三家企业收到1533家受票企业的款项后,主要集中转给了雷建华、林蓉、郑丽容、吴玲兰和陈文章等5人(以下简称雷建华等5人),涉及金额 349244.40万元;主要集中转给了福州凯利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8月已注销)、福州莎妍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等6家企业,涉及金额101663.40万元,这6家企业收款后,又主要转给了雷建华等5人;余下部分转给了程恒、范新云、王婷、陈振乡等4人(以下简称程恒等4人)。

雷建华等5人收到款项后,其中主要汇给叶兴等1291个个人银行账户中,占资金汇出比例96.7%;其余资金汇给152家企业占汇出3.30%的资金,这152家企业中,有68家企业在省局下发案源的检查名单中。

我局专案组通过对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账户的检查比对发现,还存在省局案源下发的检查名单中的89家企业收到受票企业的款项后、也转给了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涉及金额的30.16亿元。同时我局专案组还发现,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使用相同的外网IP进行网上银行的交易。

(五)十三家企业资金流向与受票方的相关人员存在关联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受票企业的人员信息;通过银行查询到的主要资金流向对应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信息;通过对上述信息比对核查发现,十三家企业收取受票方款项后、通过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转入受票方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经比对有688个个人与392户受票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是企业的法人,或是企业的财务、办税员、股东和企业相关人员。

(六)资金流向的检查比对情况

通过比对十三家企业收到受票方款项的流向发现:其中转入受票方相关人员(392户受票企业对应688个相关人员)部分,涉及392户受票企业、对应的发票金额23.76亿元(价税合计);其中有374户受票企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给十三家企业23.82亿元,十三家企业将款项转汇到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再有雷建华等5人和程恒等4人通过个人银行卡转汇到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中,交易金额20.78亿元。

其余1141家受票企业(1533家受票企业扣除392户企业后),接受十三家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21.05亿元,这十三家企业收款的当天就将款项转汇给雷建华等5人的个人账户中,再由雷建华等5人在当天转入个人的银行卡中。经比对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中有13.94亿元的资金,在收到受票方汇入的款项的当日,通过雷建华等5人再转入个人的银行账户中,其转出的金额与转入金额相差4.5%左右。

(七)十三家企业未取得任何的进项发票和支付正常的经营费用、且税负畸低。

我局专案组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发现,十三家企业除了取得防伪税控机的发票外,均无取得其他的进项发票。我局专案组通过对十三家企业的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均未发现十三家企业存在购买商品、货物的资金付出,也未支付员工工资、发生水电、租金费用。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检查发现,十三家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极少。同时十三家企业累计申报销售额447907.22万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29万元,平均税负为百万分之7.33。

(八)外调取证情况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建安企业进行外调,核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货单据及付款单据等资料及用料情况。根据提供的资料看这些受票企业虽有货物购入或设备租入,但十三家企业既无从业人员也没有发现汇出用于购买货物的资金,也未发现支付用于租赁等业务发生的费用。经过对建安企业提供资料的检查,发现存在虚假的业务的情况:1.建安企业支付的票款最终回流到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2.建安工程项目的竣工时间在开票企业成立之前。

我局专案组对服务项目发生地在本地的受票的医药企业进行外调,针对签订的合同中有在酒店举办会议的项目,对相关酒店进行外调取证,酒店均出具证明证实没有在酒店有任何会议发生。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虚假。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外调,发现该医药生产企业2018年5月取得开票企业开具的服务业发票(服务内容为市场拓展费)并记入相关费用,但医药生产企业与开票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所对应的服务项目发生时间在这家开票企业成立之前。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虚假。

我局专案组对受票的文化传播公司、贸易公司的外调中,发现这几家受票企业均无法提供接受的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

综上,十三家企业登记的从业人数极少,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企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失联;并集中在2个MAC地址对外开具发票;开票金额达44.79亿元、且无取得任何货物和劳务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负畸低,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广泛,受票企业转入的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存在大量资金回流的情况。因此,十三家企业严重违背正常的经营常理和日常生活法则,且业务内容虚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十三家企业之一),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中显示你公司从业人数为0。2018年12月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至今申报收入均为零。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公司2018年3月至11月申报销售收入272535441元,缴纳增值税8176163.23元,申报营业收入272535441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635.64元。

1.在稽查实施过程中,专案组前往你公司注册地(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30号),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你公司。核实结果:你公司注册地无此企业。拨打法人李志祥电话停机,无法联系;财务人员也是李志祥,办税人员马笃清(电话:)电话停机,无法联系。因企业失联,我局2019年8月23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190108号)分别寄送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公司法人(李志祥)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全部查无此人邮件退回。于2019年9月1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上公告送达。

2.(1)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未查到你公司人员缴纳社保信息,税务登记从业人数0人。但你公司似乎是全能的公司,从所开具的发票内容上看,你公司从事的行业跨度较大,有货物销售、租赁、劳务等项目,货物销售涉及品种880个,主要涉及:建筑材料、电子设备、机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办公用品和照明设备等;租赁业务涉及的项目有6个。这些需要有相关从业人员才能经营,系违背正常经营常理,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即转入林蓉、郑丽容、吴玲兰等3人的账户上,通过对资金流向的检查,发现没有支付给售货的企业的资金,你公司没有用于支付购进货物或购买设备、车辆的支出。

(3)核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发现你公司开业至今只发生非常少的费用,未发现你公司有存在租入车辆、设备的费用支出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也只体现极少量的费用支出。(申报营业收入272535441元、销售费用3300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为零)

(4)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公司除了取得防伪税控机的发票外,无取得任何发票入账,既没有购 进货物取得的货物发票,也没有租赁车辆等取得的服务业发票。

(5)通过对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调,发现有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有货物购进入库单证和租赁的物件进场,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但在核查建工集团提供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产业基地EPC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单体验收时间为2015年6月,而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6)通过银行资金流向的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即你公司收到受票企业转入的款项后,随即转给林蓉、郑丽容、吴玲兰等3人的个人账户上,资金在扣除一定的比例后,又从林蓉等3人的个人卡转回到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47家受票企业的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中。

通过对资金流向的检查,未发现你公司用于购进货物、购买设备、车辆或租赁设备、车辆所发生的款项支出,又存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后回流的情况。

(7)从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发放工资和支付办公场所租金、水电等办公费用等支出;你公司当月产生的应缴税款的缴纳,是由林蓉等人将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又转回公司银行账上用于缴纳税款。

(8)你公司还存在对34家企业开具发票但至今未收到款项,涉及金额2016万元。

你公司2018年3月至1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 (税务代开)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计1160份,以“建筑材料、电子设备、机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租赁和运输服务”等品名”共向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价税合计金额113458070.73元,发票代码及号码明细如下:发票代码:3500161160,发票号码:00937783;00937962。

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487602- 02487604;02487858;02487908;02488110;02488112;02488166- 02488168;02488195;02488319;02488320;02488513;02488529;02488555;02488556;02488647;02488685;02488718- 02488721;02488774- 02488782;02488802;02488880- 02488884;02488899- 02488917;02488919- 02488930;02488952;02488953;02488994- 02489000。

向北京景欣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2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1160份,价税合计金额170679412.23元,发票代码及号码明细如下:发票代码:3500163350,发票号码:01115561-01115564;01115572-01115591;01115595-01115611;01115613-01115624;01115640;01119731-01119763;01119765-01119830;01122151-01122164;01122166-01122205;01122207;01122213-01122220;01122222-01122230-01122233;01122235;01126196-01126260;01143411-01143439;01143441-01143510;01148156-01148158;01148160-01148172;01148174-01148214;01148216-01148255;01148856-01148884;01148888-01148955;01149496-01149530;01153431-01153437;01153440-01153463;01153468;01153469;01153471-01153507;01153509-01153525;01159276-01159297;01159299-01159365;01160921-01160965;01160967;01160968;01160970-01160974;01160976-01160982;01160984;01160985;01160987-01161004;01161007-01161013;01161015;01161016;01161018-01161020;01174041-01174048;01174050-01174052;01174054;01174057-01174068;01174072-01174075;01174079-01174111;01174113-01174115;01174117;01174118;01174121-01174128;01174131;01174133-01174140;02604666-02604686;02604688-02604700。

发票代码:3500173350,发票号码:01761916;01761920- 01761929;01761931- 01761937;01761939- 01761943;01761945- 01761959;01761982- 01762000;01838197- 01838236;01838238;01838240- 01838296。

四、税务处理意见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注册地查找无此企业,“金税三期系统”查询无从业人员、无缴 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鉴于你公司开票与其他的十二家企业集中在一起开具,涉及商品品目的范围广泛、无购进货物或租入设备的票据和银行支出,存在业务内容虚假、业务内容与合同内容及开票内容不符、无货虚开票、资金回流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原则,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综上,将你公司虚列业务开具的1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458070.73元)以及116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0679412.23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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