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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新闻侵权】IPO走之前突然收到竞争对手商标侵权起诉书,会影响IPO审查结果吗?

时间:2023-03-12 03:47: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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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军人的评论

1.在IPO审查实践中,专利诉讼普遍,实际提起商标权诉讼的事例并不多。至于原因,士兵总结可能有这样的一个方面。IPO审查中,发行人大多是工业制造企业,涉及消费品2c业务的企业不多,但工业公司对商标的依赖不强。(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Market)商标一般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很多情况下与企业直接相关,一般没有争议。商标即使有争议,一般标的额和利益诉求也不大,所以企业往往可以私下解决,所以IPO审查中也不会公开信息。

2.尤其是涉及此次事件发行人的商标诉讼,士兵认为IPO审查不是一个大问题,当然,结合现实中的很多事项,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因此,这种突然的商标诉讼不会影响IPO的正常审计,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实际的商标纠纷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9月24日提起诉讼,是发行人准备IPO常设委员会审查的最重要关头,其目的不言而喻。

事实上,7月18日和8月5日,KOMI DINDID分别起诉了发行人和相关主体,后来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缴受理案件的费用,撤销了起诉处理。由此可见,该原告提起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恶作剧的感觉。据发行人透露,该事件的最终审查周期将超过一年。

发行人和Komi诊断都是牙科相关产品,发行人和Komi诊断也注册了Komi相关商标和相应的产品类别。

发行人和Komi诊断获得的商标均符合规定,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曾被Komi诊断提出无效争议,但失败后,发行人注册了Komi相关商标。

发行人和KOMI诊断可以在特定领域、特定条件下使用KOMI相似商标宣传产品。

KOMI诊断认为,发行人在网络平台直播时使用KOMI商标宣传,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权,要求发行人子公司更换商号,停止使用KOMI相关商标,赔偿3500万韩元。

发行人认为承担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赔偿法定赔偿额也不超过500万韩元,赔偿的可能性很小。

3.看到相关公开信息后,随着科米诊断的诉讼请求,士兵们感到发行人在这场诉讼中没有明显的错误,科米诊断涉嫌有些无理取闹和夸大事实,也许发行人与IPO的关键时刻有关。)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发行人提出了重要的商标诉讼,因此,如果发行人IPO审查顺利通过,就被认为是经典案例。也就是说,审查前突然到来的诉讼或举报不一定会影响IPO审查的过程和结果。

4.发行人对问题的解释性思维方式也值得我们学习。这里简要概括如下。

发行人注册了Komi字体的相关商标,但产品与Komi诊断不同,属于其他领域的其他产品。这符合商标法。

Komi商标只是Edit旗下的子品牌,并不是发行人的重要核心商标。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证据不足,因此发行人作为被告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额500万韩元的依据。

此次诉讼,即使发生赔偿,赔偿额也不会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最近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比例占0.60%。

即使停止使用“Komi”商标/标识,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入和利润比重很低,更换所有标志不会影响产品销售和事业开拓。

不影响上市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发管理办法》”)

二、关于商标权诉讼。

1、2022年9月24日,公司、KOMI技术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KOMI diagnostics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法院判决公司、Komi科学技术立即停止“Komi诊断”、“Komi医疗”系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原告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科美科技立即裁定停止使用“科美(秦皇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改为不包含“科美”的企业名称。上述5名被告判处科米(Commy)赔偿为诊断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万韩元。

2.诉讼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还不确定。即使发生赔偿责任,也很有可能适用法定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韩元。如果不适用法定赔偿,据估计,赔偿额也不会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一、说明公司涉诉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是否属于重要商标,停止使用涉诉商标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公司相关商标的取得和使用

1、取得与此诉讼相关的商标。

科米诊断的主要诉讼是公司在“抖音(抖音)”、“京东商城”、“淘宝商城”、“公司主页”、“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上介绍公司牙科产品“口腔扫描仪”、“激光治疗仪”、“牙齿矫正矫正器”等。

器械”属于相关或类似商品,因此,科美诊断认为公司使用“科美”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成功注册35项包含“科美”字样的系列商标,针对科美诊断诉讼主张中明确提到的“口腔扫描仪”、“激光治疗仪”、“牙齿正畸矫正器”三款产品,其中“口腔扫描仪”及“激光治疗仪”属于齿科椅旁相关产品,公司已在第10类医疗器械商标中持有第49249867号“科美椅旁”等注册商标;“牙齿正畸矫正器”属于隐形正畸产品,公司已在第10类医疗器械商标中持有第49234137号“科美正畸”等注册商标。此外,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公司在牙科/齿科相关产品的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的“科美”标识为善意使用,不存在故意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意图。

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由于科美诊断在本次诉讼中未对公司目前持有的任何注册商标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本次诉讼并不涉及公司目前已持有的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如科美诊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公司需停止使用“科美”标识,不会影响公司可合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科美椅旁”、“科美正畸”等系列商标开展生产经营,除非公司持有的相关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无效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无效宣告公告,否则均不影响公司注册商标的有效状态。

科美诊断曾在第49261772号、第49234079号、第49252985号、第49256951号、第49247892号、第49239806号商标的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但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领域、消费对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或提供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等理由被驳回,科美诊断提出的异议未影响公司获得该等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科美诊断对上表中第45871363号、第45443242号、第49249867号、第45438969号、第45428770号、第45425578号、第45415754号、第49234137号及第49249848号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公司已针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提交答辩文件,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商标无效审查事项作出的任何裁定。

综上所述,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已注册的“科美”商标的有效状态,公司具有使用“科美”商标的合法权利,公司持有的“科美”商标均为原始取得,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出于审慎考虑,公司将所有包含“科美”字样的商标视为可能受本案影响的相关商标。

2、本次诉讼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

公司“cameo/科美”系列品牌仅为公司“Aidite/爱迪特”核心品牌下的子品牌,公司即使使用包含“科美”字样的商标/标识时同时会搭配“Aidite”、“爱迪特”及“cameo”等相关商标/标识使用,公司对“cameo/科美”商标/标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涉诉商标是否属于重要商标,停止使用涉诉商标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核心品牌为“爱迪特”,“科美”相关商标不属于重要商标

公司核心品牌、商标为“爱迪特”,“科美”商标/标识不属于公司的重要商标,公司对“科美”商标/标识不存在重大依赖。

2、即使停止使用“科美”商标/标识,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出于审慎考虑,如未来公司败诉需停用“科美”标识,甚至目前已合法持有的“科美椅旁”、“科美正畸”等包含“科美”字样的注册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需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亦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本次诉讼涉及使用“科美”商标/标识的产品收入、利润占比较低

(2)即使更换所有包含“科美”字样的商标/标识亦不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拓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说明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该项诉讼预计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一)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该项诉讼预计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本次诉讼中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即使产生赔偿责任,赔偿方式通常有两种形式:

1、法定赔偿金额

诉讼律师认为,科美诊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不具体、明确,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科美诊断诉请人民币3,500万元的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截至《诉讼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美诊断从未明确其索赔依据是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亦未明确其索赔3,500万元的具体计算方式。在此情况下,若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2、非法定赔偿金额测算

诉讼律师认为,若非适用法定赔偿,根据科美诊断在本案起诉状中的陈述,其基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数额主张公司“侵权获利巨大”,因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应当为被告获利之方式。

由于科美诊断并未提供被告获利之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仅能根据司法实践并结合本案目前在案证据情况使用较为常见的计算公式进行初步模拟测算,而所得之计算结果显著低于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诉讼即使产生赔偿责任,如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若未适用法定赔偿,测算之结果亦显著低于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应当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符合前述上市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次诉讼不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2、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本次诉讼即使发生赔偿,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0.60%,占比较低,不会导致公司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3、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科美诊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不具体、明确,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本次诉讼如果发生赔偿,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60%;科美诊断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人民币3,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20%,本次诉讼的涉案金额未达到公司净资产的10%,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情形,也不属于其他重大担保、仲裁等或有事项。

三、说明目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预计未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鉴于本次诉讼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未来科美诊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公司需停止使用“科美”标识,或者公司持有的包含“科美”字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前提下需停止使用该等注册商标,鉴于公司核心品牌“爱迪特”更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公司计划将使用“科美”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展示/销售产品的店铺、公众号、网站等场合更换为“爱迪特”、“Aidite”或“cameo”等相关商标/标识,并根据业务需要情况注册新商标,例如“爱迪特椅旁”、“爱迪特正畸”等,相关商标替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说明该项诉讼目前的进展情况及预计进展情况

2022年7月18日、8月5日,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科美诊断以公司及相关主体为共同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分别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2022年9月9日,西城法院就前述两案分别出具《民事裁定书》,由于科美诊断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已将两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目前均已结案。

2022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案《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科美诊断以公司及相关主体为共同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诉讼法律意见书》,科美诊断在海淀法院诉讼中针对公司、科美科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已撤诉的西城法院两案的范围,科美诊断在本案提出的请求金额亦为在西城法院两案中提出请求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根据海淀法院送达文件,其案号显示为“2022年海预民字第97385号”,因此本案处于预立案状态,尚未正式立案。

2022年10月1日,公司针对本案起诉向海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22年10月19日,经与海淀法院沟通确认,海淀法院已收到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材料,将在正式立案分配承办团队后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审查、裁定。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仍处于预立案状态,尚未正式立案,尚未分配承办团队,并待审查管辖权异议事项。

(二)预计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从现阶段至海淀法院作出一审裁判预计需要1年以上。

来源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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