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国有企业党组织实施先行程序的主要问题、需要把握的关键、落实党组织先行程序的主要方法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实施党组织先行研究企业的重大事项程序,明确了各决策主体的维权界限,从而发挥党委的导向、管理大局、确保实施的作用。
文/张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必须一致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一致地做。”在决策程序中,必须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些要求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问题,科学地指出了国有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党组织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政治方向。
2019年12月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表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应经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决定。”如何贯彻“两个一致”,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地落地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组织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影响力,生动地展示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
执行前置程序的主要问题
自2016年国企党组织要求落实重大事项前的研究讨论程序以来,已经过去了近4年的时间,经过不断深入的讨论和理论实践,各大型国有企业逐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然而,调查显示,许多国企党组织在落实重大事项之前进行研究讨论程序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为3360:
党组织混淆前期研究讨论程序。一些公司以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代表党委决定或研究和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与会者从经营管理角度讨论得更多,从党组织的角度研究的更少。部分公司有总经理办公会提前委员会现象。一些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总经理层成员认为,一个事项多次举行会议,影响决策效率,存在“一次会议两次会议记录”的“会议”现象。
党委、董事会、经理等决策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界限不明确,彼此有越位和空缺。董事会、总经理层的所有决定事项、所有事情都经过党委研究讨论,将党委会议视为“筐”,大事都放在里面。甚至出现党委包揽董事会、经理的决定,将“全面”变成“替代”的现象。有些党委只是“徒步通过”、“装逼”,象征性地履行程序。一些董事会的一些重大议题没有去党委讨论研究。
企业各决策主体的议事规则相关制度不完善。有些企业基本规则和条例没有《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部分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关制度,但这些制度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难以落地。
履行先行程序要把握关键
对于上述问题,党组织在落实重大事项之前进行研究讨论程序,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以正确把握“方向”的基本要求为重点,党组织要切实把政治关好。国有企业兼具政治性和经济的特有属性,因此,党组织要履行先行研究讨论程序,就必须确保重大决定符合政治要求和市长/市场规律。
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决定党组织的先行研究讨论主要是“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是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否提高国有资产的价值,是否有助于维护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广大劳动者群众的合法权益。" "
国有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符合市长/市场规律,反映市长/市场需求,因此董事会和经理在决策中必须发挥决定性作用。对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项目党组织的研究讨论未来的市长/市场前景和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合法合规。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者们研究了是否符合人选标准和程序,兼备了良好的品德和才能。因此,党组织的研究讨论结果不是直接做出决定,而是对董事会、经理决定事项提出方向性建议,防止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利益输送、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问题。
总之,党组织的前期程序研究要站在政治高度的研究议程上,具体的效率效果方面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着眼于“大国管理”的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三中一带”范围内关闭良好的关口。党委履行先行程序是在企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但党委在企业中管理的不是“全局”,不是所有问题都以党组织的研究讨论为先行程序。只有属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时候,才需要去党委进行研究讨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需要经过党委,党委不能包揽董事会。
因此,党委先行研究讨论程序中包含的议题,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六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采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企业资产结构调整、产权转让、资本运营和大规模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组织结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有关
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及“三重一大”事项,不能管的过细过宽,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严格按照“保落实”的要求,从决策程序上切实保障公司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保证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在党委会上充分发表,通过集体决策形成党委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必须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充分表明党委意见,严格落实公司党委的决定。党组织虽然不能直接决定重大事项,但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事项上具有否决权,对于党委会否决或者提出异议要求暂缓的事项,不再进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和执行的程序。
此外也要切实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决策问题的决策权。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分析和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并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对沟通协调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公司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通过完善制度明确各决策主体议事规则、议事内容范围。制定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明确各决策主体参会人员范围,议题内容、决策程序以及发挥的治理作用,分清楚党委会议与“三会一层”的会议内在的逻辑和产生的背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党委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或大部分重合,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协调、控制议事节奏并提高议事效率,严格按照“三会”不同的议事规则和制度进行研究议事。
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的主要方法
通过学习总结提炼研讨成果及国有企业实践经验,对进一步落实重大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研究讨论事项清单。《条例》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研究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边界、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某国有企业党委根据《条例》规定的6个重大经营管理方面事项范围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实际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重大事项履行前置程序,修定出台《“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建立“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清单,按照分类列举的方式,将“三重一大”事项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运作”细分4大类69项。
清单明确规定了各个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方式,从党委议事具体范围来看,分为两种:
一种是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是“重大决策事项”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举措”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事项,要求对党内重大的事项,由党委作出决定。
另一种是国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条例》明确规定的6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还包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清单中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的标准根据企业净资产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状况等综合考虑加以明确,实行相对值和绝对值双指标进行控制,重点控制计划外项目和预算外资金。通过细化重大事项的内容、量化管理标准,使其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
清单中明确规定,哪些事项是党委直接决定的,哪些事项是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具体由哪个决策主体决定,简言之,即明确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深,这样,通过明确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使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二是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更好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率,规范决策的流程,明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方面的党内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直接审议决定。除此之外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经营管理类重大事项,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为: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及时纠偏。先由党委会讨论“通过”或“不通过”。对“通过”事项,党委会可以提出要求或意见建议,并进一步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对“不通过”事项,应暂缓或结束,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此外,党委会决策时除了须符合“党规、党纪、党法”及现行政策外,对于涉及专业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决策事项的不同性质,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审查、安全风险及社会稳定评估等工作程序,形成相关报告、意见或结论,提交会议,作为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参考依据。确保党委的意见既符合党性原则和党的政策,又符合专业要求及现行法律,同时也化解党委委员决策的技术性风险与法律风险。
三是完善制度,注重闭环管理。通过健全完善公司治理规则,确保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同步制定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细化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并在《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要求,强调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流程,对议题确定、会前准备、召开会议、讨论表决、归档存档、执行反馈、督办监督等各个环节逐个规范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形成闭环,使前置程序有了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新疆南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2021年《国企·党建》2月号刊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