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被调查了,最重要的一件事也是让网红们瑟瑟发抖的问题。正是由于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缴纳较少税金的1.16亿韩元。也就是说,网红成立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以自用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网红们将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为税务抑郁症,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和当地返还税金,综合收入不到十分之一的税负即可获得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在黄伟事件中,税务机关将其定义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逃税”。
问题是,类似的情况,但实际上很常见。例如:
自然人Lia成立了个体户,自营职业,以个体户的名义承担各种演艺服务。
个人设立个体户,个体经营,以个体户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按摩服务。
个人设立个体户,自营职业,以个体户的名义向他人提供牙科诊疗服务。
个人成立个体户,个体户,以个体户的名义向其他部门提供艺术设计服务。
个人成立个体户,个体经营,以个体户的名义向其他部门提供会计、咨询、讲课、翻译、审查、书画等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李雅们获得的收入是作为劳务报酬收入缴纳,还是作为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正确区分的话,很有可能掉进“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格、逃税”的坑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
(二)劳动报酬收入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饰、安装、制图、检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翻译、评审、书画、雕塑、电影等劳动获得的收入。
(e)运营收入是指:
1.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分包、包租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读完上面的规则后,大家的回答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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