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黑龙江项目申报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新工业区“标准地”转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11 14:12: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夏政事务规定[2022] 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员会、办公室、局、各有关机关: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工业区“标准地”转让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快工业事业落地,实现节地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黑政事务规定(2021)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的发展阶段,积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不断优化影像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实现“承诺即开工”,工业项目

二、目标任务

转变市委市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要求,缩短工业项目落地时间,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新工业用地“标准用地”转让制度体系,激发各园区发展新动力,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升级。

“标准地”是指城市开发边界内有供应地条件的地区,是指先完成对新建工业项目的区域评价,先设定控制指标,先实现项目开工所需的通、电、通道、通信、通排水、平(以下简称“五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地。

三、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按照政府一体化设计、部门政策支持思路进行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消费、投资等要求,建立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转让标准体系,提高节约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市场化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新工业区“标准地”在“拍卖”转让时的条件,通过政府事先公布标准、企业招标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新招商模式和良好的经营环境。

——坚持全程监督。加强事前事后的全过程指导、监督、监督服务体系,根据“谁主持、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建立“标准地”转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强对诚实主体的激励和对不信任主体的惩戒,营造“信用者的利益、不信任者的限制”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范围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省利市经济开发区、黑龙江乡坊经济开发区、黑龙江省经济开发区、黑龙江亚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呼兰经济开发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开发区、南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五、主要工作

(a)进行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原则,各区政府、下综合保税区在园区区域范围内组织区域压服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价、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评价评价评价,形成整体性、综合性、区域评价。各区政府、下综宝区要按照地区评价评价司权限提前实施资金,确保前期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区政府、综合保税区;负责单位:各校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商务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紧急部门(地震)、气象部门]

(b)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各区政府、哈综合宝区应根据园区产业准入、功能区和区域评价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环境标准、无平均税收、能源价值等5项指标组成的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型工业用地"标准地"转让控制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是关于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控制性指标以提高“亩产效率”、实现“节地效率”为目标,区分多种产业类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加强总量控制(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实现“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可追溯”。[牵头单位:区政府、哈综合保护区;负责单位:各校园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商务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发改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

(c)优化"标准"的构成方法。标准地转让严格执行“顺地”转让规定,在具体地块转让前,根据区政府制定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了具体地块指标,并纳入了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地”转让方案。《标准地》可以采用招标招牌拍卖转让、选任后转让、租赁转让相结合、弹性的年度方式。对于标准工厂、科技孵化器土地,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股份供应。鼓励各园区对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造(扩建)建设工业项目实施“标准用地”转让政策。[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单位:各区政府、各校区管理委员会、变更部门、工信部、房屋建设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

(四)明确转让合规要求。“标准地”转让交易达成后,竞争人员和市资源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与地块所在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土地”投资建设

同应当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就项目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作出承诺,承诺书公开公示后,企业即可施工建设,实行“承诺即开工”。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各园区可尝试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加速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五)加强项目事中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实施项目核查和监管,指导用地企业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用地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落实专门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部门(地震)、城管部门〕

  (六)落实达产达效复核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地”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和项目达产复核工作方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各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达效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环境标准、亩均税收、能耗增加值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对各项指标不符合建设合同约定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年;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照建设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哈综保区;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部门(地震)、城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七)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市工信局要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地震)、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全力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园区管委会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常监管,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投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认真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可由各区政府、哈综保区给予资金或政策奖励扶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政府、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政策要点、利好举措,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定期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针对问题进一步改进完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

  各县(市)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