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支付某南汉族,在安徽省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操作。申请人与某某某和六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申请人支付某的雇佣单位为安徽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15日17时10分,付款某在工厂食堂吃完饭后,在工厂骑电动车行驶时,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被诊断为鼻骨骨折。此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可的用人单位是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目前,申请人以申请人身份向合肥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起诉安徽省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支付相关工伤事故。
[事件分析]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某雇主为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某工伤主体赔偿责任的问题将解决如下:首先安徽省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某系安徽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分配给安徽省某电气股份公司工作,按月支付某劳动报酬。与六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雇佣派遣协议,六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提供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因此,六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二、《劳动合同书》第10条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对工伤认定进行调查验证。”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和补偿办法》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派遣的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况的。(二)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经营期限届满等,不再继续营业。(三)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终止。派遣劳动者被送回后的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某先生申报工伤。安徽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安徽省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某申报业务伤害。最后,本委员会认定,安徽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支付某的用人单位,承担某某的工伤赔偿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