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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预申报的港口】海关知识|出入境运输工具舱单申请部门及规定时限说明

时间:2023-03-11 11:39: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提交申请应该提交到哪个部门?

Manifest发送人、监督场所经营人、理化部门、出口货物发送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获得许可的海关申报。

海关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规定的时限是什么?

货单发送者应在以下时限内向海关发送进出口货物、货物货单电子数据。

(a)在货物和货物装运前24小时进入集装箱船舶;通过海外港口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物品是在最后一个海外转运港装运的24小时前。出境集装箱船舶、货物、物品装船前24小时。

(2)在到达国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进入非集装箱船舶。航线24小时内到达国内第一目的港。出国费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货物和物品2小时前。

(三)入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1) (2)款分别发送。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 (2)款另行发送。

(4)入境客船(航线24小时以下),开始装载货物和物品前2小时;出境旅客班轮开始装载货物和物品2小时前。

(五)入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线24小时以下),在货物和货物开始装载前4小时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线24小时以下),在货物和货物开始装载前4小时。

(六)安排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入境的空箱子。出国的空箱子在空箱子装船前两小时。

(七)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在入境船舶到达卸货港之前,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口出境装运前2小时运输。

(八)货物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入境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后6小时内,以电子数据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告。

(9)如果需要二次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在入境运输工具上卸货,并在货物完成后24小时内以电子数据向海关提交收购报告。

(10)货单发送者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货物前30分钟向海关发送货单电子数据。

(十一)出境运输工具离开装运港的6小时内,海关监督站经营人或货物部应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委托报告。

货单声明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 144号)要求,“原始货单数据项”、“预配货单数据项”中的“货物简要说明”数据项必须完整准确,海关对“货物简要说明”的内容实行否定列表管理,海关

原告来源:中国国文时报

(封面照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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