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试点公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了强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根据《农发(2019) 5号》(以下简称《农发(2019)5号)和《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公司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作为省级示范公司,符合《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对此次国家示范社2065家、全国农民水合作示范机构178家进行评价,综合审查各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和2019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见附件一)。各省申报国家试点公司在考虑产业分布、不降低申报条件、不降低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强调规范事务司、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内生产经营食品、棉籽、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服务的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公司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合格的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公司管理系统(www.zgnm)提交和提交申报资料(表格见附件六、七)。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会同水利、林超、供销等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征求变更、财政、税务、市场监督、银行保险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等部门的意见,耕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业改革、财政、税收、市长/市场监督、水利、银行保险监督、地方金融监督、林草、供销部和单位,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申报大象
三、申报时间和资料
请于2020年11月15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公司管理系统(www.zgnm)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资料纸质版(1份)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室(农业和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资料(会议记录、会书等)。
(三)《评定监测办法》(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示范公司宣言》(见附件5)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旦确认,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2)系统数据应由实施、市、省级用户在系统中分阶段审查。
(三)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有效地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议机制,征求广泛意见,认真做好申报资料审查、审查、推荐等工作,避免重复申报。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公正公正公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价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价期间,全国联席会议室不接受访客对国家试点公司评价工作的访问。
邮寄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领导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方式:李正正
电话010-59193128
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会管理制度联系方式:刘敏
电话010-59197727
农业和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地球
国家示范社申报庭院(狗)
水示范组织申报场所(狗)
农业农村
>林草
供销
合计
合计
1538
222
305
2065
178
北 京
15
2
3
20
1
天 津
14
2
5
21
0
河 北
64
7
12
83
2
山 西
86
9
5
100
2
内蒙古
60
7
5
72
2
辽 宁
14
13
8
35
1
吉 林
68
4
5
77
1
黑龙江
56
2
5
63
1
上 海
12
0
0
12
0
江 苏
62
7
19
88
7
浙 江
28
11
21
60
3
安 徽
51
12
21
84
6
福 建
22
20
6
48
2
江 西
63
14
9
86
20
山 东
65
12
24
101
10
河 南
83
11
17
111
7
湖 北
50
8
24
82
15
湖 南
94
14
21
129
10
广 东
48
7
7
62
3
广 西
43
9
2
54
4
海 南
23
2
1
26
1
重 庆
47
5
10
62
5
四 川
82
10
22
114
21
贵 州
47
4
5
56
2
云 南
50
9
8
67
5
西 藏
22
0
0
22
1
陕 西
52
7
15
74
5
甘 肃
60
5
10
75
25
青 海
41
2
3
46
1
宁 夏
33
2
7
42
5
新 疆
47
5
5
57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
0
0
6
0
大 连
9
0
0
9
0
青 岛
15
0
0
15
0
宁 波
3
0
0
3
0
厦 门
3
0
0
3
0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