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督分局发布了对江西大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江西租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农贷和小企业贷款数据,是违法的。
赣州监督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5条规定,对江西租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天安调查数据显示,江西租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拥有19家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二)提供隐瞒虚假或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和统计报告。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相同借款人贷款比率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负债比率管理的其他规定。
以下是处罚信息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