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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企业申报期】2月的征兵日期定了!税务局刚刚通知了!

时间:2023-03-10 21:21: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3年2月的征兵日期是15日。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新年开始时,这些优惠和新政都必须注意!

(1)2月计费期不延长!15日之前完成

(2)3%1%,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减免增值税!

(3)增值税加减比率降低5个百分点!

(4)法人税申报单变更了!调整5票风格!

(5)退还税费!3月30日截止!

(6)两项税收优惠将继续减免!延长到2023年底!

(7)成为空缺,办理在线手续!发表了13种缺少的资料清单!从2月1日开始实施!

(8)个人转让住宅等7项优惠实行告知承诺制!从3月1日开始实施!

01

2月的征兵不会延长!15日之前完成

岁的国家明确规定,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为2月15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增加地方教育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批准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每个地方都有一些差异,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税!

(1)一般纳税人抄录退税

(2)小规模纳税人抄袭纳税申报

02

3%1%,小规模纳税人

请继续减免增值税!

与此优惠相关的主要有45个优先事项:

1.小规模发行特别票的人不能享受10万韩元以下的免税政策。如果开特别票,将占10万韩元的限额。

2.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票以1%的税率开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 1%)。

3.如果客户需要开具3%的购房发票,可以放弃优惠政策,按3%开具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决定按月或季度申报税金。如果1-3月的销售额分别为5万、8万、18万,则按月申报,1月、2月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按季度申报,销售额将超过30万韩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03

增值税加成减额比率

请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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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降至5%;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5%降至10%。

注意!!!

两者的适用服务和适用条件如下:

04

企税申报表变了!5表样式调整!

划重点!!本次申报表调整,主要有以下3大变化: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其中,5张纳税申报表具体变化如下: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05

税局退钱啦!

个税手续费退还!3月30日截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第二步:登录扣缴端后,在“代扣代缴”界面,点击左侧菜单“退付手续费核对”

第三步:点击【获取结报单】按钮获取“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确认实缴(退)金额及入(退)库时间是否正确。

温馨提醒:

(1)已经结算退付过手续费的数据,请勿进行勾选。

(2)若核对结报单数据有误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第四步: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

温馨提醒:

(1)【确认结报单】界面中结报期限应为2021-01-01至2021-12-31。

(2) 系统显示的结报时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第五步: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提交】。

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至所选择的银行账户内,请注意查收!

温馨提醒:

(1)收款人名称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为扣缴义务人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

(2)收款人名称与扣缴义务人名称不一致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06

两项个税优惠继续减免!

延长至2023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6日

07

容缺办理上线!

13项容缺资料清单发布!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08

个人转让房屋等7项优惠

实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号公告,针对个人转让房屋 、土地使用权等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3月1日起执行!

公告所称的税务事项包括以下7类: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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