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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学校申报条件】山东立法保护全国最古老的长城

时间:2023-03-10 18:29: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的正确遗迹,是年代最快的长城。《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根据长城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长城历史悠久、土地量大、易受周围群众生产和生活影响等现实情况,重点解决了保护工作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条例》共6章49条,是《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法规、《中华民族文化宝藏的保护法规》、《文化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发掘价值、有效利用文化遗产、拯救文化遗产”工作方针,科学协调长城保护和沿海

完善保护体制机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高贤杰介绍说,《条例》健全了长城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抓紧了保护责任。长城排序的概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明确界定了具有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可并公布的长城认定代码的长城点段(墙、壕、产险、烽火台、官报、相关设施等)。确认了保护齐长城“科学规划、保护现状、合理利用、领土管理”的原则。

《条例》:齐长城线的长度,多个行政区之间,位于行政区边界的点段很多,规定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边界,相邻区的市、县(市、区)

同时,为保证长城保护机构选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条例》规定了保护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确定,各级文物部门所属的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等具有文物保护功能的单位和游览地参观。"这是在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方面实现的重要创新."高贤杰说。

《条例》对宣传教育、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齐长城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第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第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志愿者等方式依法开展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要为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有长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外,建立《条例》焦点系统,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设计创新系统,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系统,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合同系统,监督检查系统,执法检查系统,动态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报警系统和年度报告系统

详细调整各项保护措施

《条例》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文物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长城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进行长城资源调查、编制保护计划、指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确认保护机构、设置保护标志、控制建设工程、控制土地、禁止行为、保护风貌等。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长城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范围内禁止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长城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长城保护计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的重要部分,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特别文物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周围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众提示的地区设置长城保护标志。齐国长城保护标志的建立不能排列长城,造成破坏。

按照《条例》要求,齐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管理等具有文物保护功能的单位、齐长城点路段所在的观赏区、自然保护地等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日常巡逻监测、维护、加强救援、维修等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发现长城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长城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物等可以通过设置长城、公益性岗位巡逻、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长城的巡逻、护理。

保护第一,利用。

《条例》平衡保护和利用关系,坚持保护优先,促进保护,探索和创新利用方式。一方面,实行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制定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将旅游区建设作为利用第长城的重要方式,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明确规定了长城点段作为参观区的条件和参观区的基础设施要求、管理机关的责任、禁止行为等。

在鼓励科学研究和规范使用方式方面,《条例》鼓励科学研究,明确目标方向。鼓励科研机构、高中、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展长城相关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济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与济长城相关的各种文物遗迹的历史沿革、建设技艺和文化内涵。鼓励以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长城的历史,说明长城的价值。

在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发挥其保护传承、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

在齐长城点段参观游览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条例》明确了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条件:(一)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二)安全状况适宜社会公众参观游览;(三)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设立保护标识、建立保护档案。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途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周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同时,明确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保护责任,不得将该齐长城点段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记者 梁平妮)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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