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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项目的限制】对企业经营者的“消费限制”条件及救济

时间:2023-03-10 17:5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不能清偿效力裁判文件确定的债务并不少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将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过度消费限制(以下简称“限制”)等间接执行措施。被处以“限制高中”的企业主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去其他城市参加商业谈判,而且子女选择学校、亲属诊疗也受到限制。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理权利,《民事诉讼法》对消费限制施加了很多限制。如何判断针对企业主的消费限制措施是否合法?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探讨对企业经营者适用消费限制的法律问题。

对企业经营者适用消费限制措施,应当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善意执行”的政策精神和比例原则的限度要求,保障执行人的程序权利。“名义”企业经营者应对自己是执行人的企业没有实际关联的证据负责。

简而言之,对企业经营者适用消费限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比例原则。

一、限制消费的法律效果

“限制高”是“限制消费”的一种,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自由形成心理压力,间接强制偿还有效裁判确定的债务。限制消费不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定间接执行措施,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硕[2015] 17号,以下简称" 《限高解释》 ")创立的。虽然被社会熟知为“限制高”,但消费限制范围不限于“高消费”,还包括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消费。具体限制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限制、租赁限制、店铺工厂购买限制、汽车购买限制、教育限制、保险投资等。

与扣押、扣押、冻结等直接执行措施相比,限制消费没有强制控制和处置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效果,但考虑到我国商业惯例中有大量的“家族企业”、“个人企业”,以“对人的执行”限制消费对企业主后续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影响可能不会影响强制剥夺。此外,由于消费限制令可能会传达给“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在媒体上发布,有限消费者的商誉和名誉也会受到影响。

第二,对企业经营者采取消费限制程序限制

(a)消费限制应考虑到执行人的主观方面

为了解决“执行困难”的需求,各地法院倾向于普遍适用消费限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 373号)第1条将消费限制命令与此次执行的结束联系起来。因此,只要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人的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就应限制对执行人的消费。但是,由于间接执行措施的本质特征和《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权力来源缺陷不足,因此,限制消费措施必须慎重适用。为此,《限高解释》第2条规定,必须考虑执行人的主观方面,即消极履行、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的行为,以及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否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有时不考虑执行人的主观方面,而是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但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 35号,以下简称" 《善意执行意见》 ")第14条已经重申

(二)法院控制的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适用限制消费。

目的是将消费限制为间接执行措施,督促执行人清偿债务。如果扣押等直接执行措施已经控制了足以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那么继续采取消费限制措施,给执行人带来额外的程序负担就不好了。《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明确了执行人尽管有履行能力,但不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和解协定的情况。但是,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可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暂时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执行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

(3)限制消费的执行过程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限制消费是执行制度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因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应与实现执行名目所载权利的目的成比例。为此,在限制消费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不能“一刀切”限制所有必要的消费。就教育投资限制而言,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20条,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限制对“高收费学校”就读限制的解释,只限制不超过正常标准的私立学校,不超过正常标准的私立学校仍然可以就读。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决定限制执行人的子女上高收费学校,应当做好与执行人的子女、学校的沟通,努力避免对执行人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三、“名义商业经营者”权利救济

不常见的特殊情况是,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只是“名义”,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强制执行时也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声称自己是名义法定代表人或名义股东,就要有证据提出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完成主观证明责任,单纯以“名义”提出自己,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执行第189号判决书,限制消费的名义股东可以提交税务记录、社会保险保险证明、委托持有协议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消费限制,以证明自己与执行公司没有人身从属关系和经济关系。

四、摘要

限制消费措施可以适用于企业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严重影响商业活动和家庭生活。对企业经营者适用消费限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比例原则。实际上,法院一般倾向于适用消费限制的错误倾向,企业经营者可以针对限制执行令

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若执行法院决定驳回、不予纠正,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资料: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36号执行裁定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222号执行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执复189号裁定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执监88号执行裁定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司惩复6号决定书。

责任编辑:王常阳

文字编辑: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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